北京党委领导首度被列入问责范围 呈现八大亮点

2011年03月22日10:4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问责 问责程序 党委领导 修身慎行 实施办法 领导职务 问责制度 领导成员 党内法规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京版问责办法”呈现八大亮点

——解读《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编者按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关键就在一个“问”字,要科学地“问”,更要规范地“问”。下面,本报就《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中的一些亮点进行解读。

亮点1

“问题官员”两年内不得提拔

负有决策和领导责任的官员被“问责”以后,无论是勒令辞职还是引咎辞职,政治生命基本到此为止,复出的可能微乎其微,要想重新取得公众的信任很难。否则,问责制对那些政治和道德责任心不强的“问题官员”就没有威慑力,就起不到法规应有的效力,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从已经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的典型案例来看,被“问责”的官员大多缺乏政治责任心、道德责任心和行政责任心,失去民心和社会公信力,复出会给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实施办法》对党政领导干部重新复出任用的限制条件进行了补充和细化。规定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6个月。对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规定了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亮点2

国企“老总”也参照问责

责任与风险,是任何一个企业家都必须正视和面对的问题,而问责制作为一种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开始考验中国国有企业的老总。包括来自海内外资本市场规范运作的监督机制压力,也越来越挑战着一批位高权重的国企大公司老板。对于作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家而言,在其拥有相应的权利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对等。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问责的适用范围。规定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适用本办法。本市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亮点3

社会热点问题可作问责线索

将社会监督纳入到了领导干部问责机制中,实际上让公众成为了启动问责程序、行使问责权利的重要组成成员。《实施办法》扩大了问责线索来源的范围,规定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问责决定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核实,认为应当问责的按照规定程序启动问责。

除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六条问责线索来源,即: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反映的重大问题;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政府财政、审计、安全生产监督、信访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和控告,以及其他应当调查的案件线索来源,问责决定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核实,认为应当问责的按照规定程序启动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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