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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相继召开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纷纷透出“幸福”信号,构建幸福城市、提高国民幸福指数被各地列为主要奋斗目标。“幸福武汉”、“幸福沈阳”、“幸福广东”、“幸福山东”、“幸福重庆”……“幸福”概念广泛见诸媒体和网络,引起公众极大关注。(新华网2月14日)
“幸福××”的提出显然是一种理念上的进步,它意味着不少地方正从见物不见人的GDP崇拜,逐步向见物更见人的“以人为本”转变。不过,若要使其真正落地生根,恐怕绝非易事,因为一千个人心中就有一千个幸福的概念。很多时候,幸福就是相对的心理感受,正如范伟的经典台词:“我饿了,看见别人手里拿个肉包子,他就比我幸福;我冷了,看见别人穿了件厚棉袄,他就比我幸福;我想上茅房,就一个坑,你蹲那儿了,你就比我幸福。”这样看来,幸福并不像GDP那样容易量化。
但如果把幸福感的提升纳入施政目标中,政绩考核需要对幸福进行量化,而幸福本身又很难被量化,这很容易让人怀疑,一些地方虽有建设“幸福××”的良好意愿,但其会不会和民众的主观感受形成“一个目标,两种表述”的割裂呢?从自上而下的政绩考核的弊病来看,这样的担心绝非杞人忧天。现在就有一种倾向,认为只要富裕了,民众就幸福了。这等于把幸福矮化为财富指标。
两百多年前,法国作家沃维纳格曾说过:“给别人带来不幸的人有一个共同的借口,那就是他们的出发点是好的。”对于提升公众幸福感,如果政府和公众对幸福的理解有差异甚至有天壤之别,会不会出现政府所致力于提升的幸福,不过是强加于公众但实质上公众并不能感受到的“幸福”呢?虽有好的出发点,一些地方政府干了不少根本落不到出发点上的事情,提升幸福感的努力会不会也是同样的结果?
要解决这样的矛盾,其实没那么难。评判幸福固然很难,但评判不幸福却很容易。比如说,机会不公平就是一种不幸福,不能给人以稳定预期人就会有不幸福感,等等。我们不敢肯定什么是幸福,但我们肯定有能力消除这些不幸福因素。当越来越多的导致不幸福的因素被消灭,虽然我们可能依然无法断定什么是幸福,但可以肯定的是,幸福感必然会有所提升。
更重要的是,对幸福感的评判权要掌握在公众手中。虽然有评判权的公众不一定能说清楚什么是幸福,但如果公众手中的权利无法约束政府的权力,那公众一定不幸福。对于这一点,温家宝总理有深刻的阐述:“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我们应该为人民谋利益并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是衡量政府工作好坏的唯一标准。”提升公众的幸福感,恐怕也应遵循同样的道理。(志灵 原题:谁的幸福谁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