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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在鞭炮问题上,该如何对待民意?
百姓有燃放的要求,这是一些地方一直未禁放,一些地方禁了多年又放开的最重要理由。《新京报》文章认为,“也完全可以推定,它对共同体的存在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遗憾的是,它的“推定”,并没有任何根据。广州等地多年一直禁放,但“共同体”并未有分崩离析之势。倒是在那些未禁放的地方,因为对鞭炮的态度不同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已影响到两个阵营的和谐——对一些人来说,鞭炮意味着过年气氛;而对另外一些人(主要是老人、孩子),鞭炮却是一种折磨。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认可燃放鞭炮是一种权利,那么,一些人实现这一权利,是以损害另一部分人为前提的。虽然尚不能由此得出鞭炮必须一律禁放的结论,但这至少提醒我们,在鞭炮燃放问题上,有关部门应该审慎吸纳“民意”,因为这不是一个“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而是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一部分人必须承受另一部分人的损害,那么,这种损害在多大程度上是正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