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创新是构成金融市场创新和机构创新的一个基础,而理财业务的发展是金融创新的一个重点领域。
中国理财市场早在2005年以光大银行的理财业务计划为标志开始发展,但是由于缺乏好的环境基础,理财市场发展缓慢。进入2007年,良好的外部环境为中国理财市场发展提供了保障,进而推动金融产品的创新。首先,在宏观环境方面,中国A股市场成为全球回报率最高的股市,基金等理财产品脱颖而出,以此为标志,中国投资理财市场精彩纷呈。同时,在2007年月度CPI大幅上涨,银行实际利率为负的情况下,居民需要寻找保值增值的渠道,因而客观上产生了对理财产品的较大市场需求。其次,银行理财新政进一步促进理财市场发展。2007年,银监会出台了一系列银行理财政策,尤其是在银行代客境外理财(QDII)方面,各项政策极大地推动了银行QDII的飞速发展。5月份,银监会出台的《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将银行系QDII投资范围放宽至境外股票(仅限于港股)、结构性产品及公募基金,这一“新政”中,允许QDII产品有条件地投资于境外股票成为最大的亮点。而在年末的政策中,再次放宽市场范围至英国股票市场,种种迹象显示,代客境外理财可投资的股票市场范围将进一步放宽。而在银行QDII理财产品的门槛上,也逐渐从30万元降至5万元人民币。
在这样的一种环境下,2007年理财市场快速发展,一个重要表现是理财产品的极大丰富。2007年商业银行在境内共推出了2120款理财产品,这是银行理财产品数量首次超过2000款,其中“打新股”产品、QDII产品受到更多关注。
2007年,信托公司在一级市场上累计动用申购资金突破9000亿元人民币,这一数据是2006年的1475倍,数据激增的背后是庞大的银信合作理财市场。
作为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载体,在2007年5月份商业银行QDII产品投资范围扩大以来,伴随着投资门槛的降低,该理财产品也受到人们的关注。从8月份开始,银行发行的QDII产品数量开始加速,8月和9月份银行发行的QDII产品激增,连续保持双位数,分别为19款和18款,银行QDII成为很多全球资产配置客户的重要需求品种。
另外,炒黄金、外汇宝、期货交易等较早推出的理财产品因为门槛高、要求专业知识性高或者风险大等因素,一直距离老百姓很远。2007年,随着人们经济条件以及理财素质的提高,这些理财产品市场份额开始扩大。
同时面对国内大批富豪阶层,2007年起不少中外资银行纷纷开始在国内布局私人银行业务,为中国理财市场添了一支新贵。再者,银行对高端客户的争夺日趋激烈,各家银行的贵宾理财中心先后成立,从最早的优先、优惠服务向着理财专业化服务方面纵深发展。
2007年信托理财产品由于其预期收益的逐步攀升也开始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借助证券市场的繁荣,不少投资于证券市场的信托产品吸引了不少资金关注。理财产品库中的信托产品有投资房地产类的,也有市政项目的,居多的是投资基金、新股类的。目前很多信托公司寻求与银行合作,如中国建设银行与华夏基金联合推出《建行财富》四号二期华夏A股精选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主要投资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公开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及主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等。认购起点20万元,投资期限3年,每半年开放赎回,2008年1月9日发行截止,限量发售30亿元人民币。该产品管理人是中国建设银行,华夏基金为该产品组建投资顾问团队。
2007年中国理财产品市场中还有一个变化就是私募基金,在信托之后,开始寻求同银行的合作力图推出相关私募类银行理财产品。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调整,进一步放宽银行理财业务管制,使更多私募开始关注银行庞大的客户和资金。不论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其合作模式并无本质不同,都是由银行募集资金之后,通过信托公司的委托理财资格来投资股市。12月28日,作为私募基金的浙江天堂硅谷基金与中国工商银行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天堂硅谷于2006年6月25日发起设立的阳光创投基金正式成立,这是国内首只规范设立并通过市场化运作的公司制创投基金,被视为重大创新。这家立足于浙江的私募基金,旗下有7只不同类型的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并购、定向募集、新股以及二级市场的证券投资等。这种私募基金和国有商业银行的战略合作是开创性,无论对银行的业务创新,还是私募基金的未来发展空间都是重要尝试。几乎与此同时,光大银行推出了被冠以国内“首只银行私募”名号的私募基金产品,总规模只有1个亿,投资门槛达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可见,2007年中国理财市场发展中,私募基金逐渐开始探询未来发展的方向,而在私募信托产品领域独领风骚的信托公司则迎来了新的挑战者。
尽管中国银行理财市场的发展推动了金融产品创新,但同时也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挑战。我国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是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进行综合经营的试点,现在主要还是按照机构来监管。各类机构它可以开发法律关系相同的产品,如信托产品,银行、券商、基金、保险公司都可以销售,这些不同的机构所卖的信托产品它的信托法律关系从机构和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是相同的或者是近似的,但是他们机构隶属于不同的监管当局,这就涉及到在《信托法》这个框架下不同监管当局怎样协调,怎样共同监管法律性质相同的产品。
此外,对于诸如理财市场中新出现的银行与私募合作,目前还没有相关法规监管,这种合作方式更多属于法律模糊地带。没有任何法规规定银行的投资管理团队不能是私募基金,即便国外也没有对这种资产管理形式进行细分。与私募合作的形式,属于银行信托理财产品,走的审批渠道是向银监会报备,此类产品的监管法律属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而不是《信托法》。而对于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的监管,2007年底出台的政策更加宽松,只要在5日后备案就可以,银监会对于信托产品监管比对银行理财产品严格很多。信托公司申请发行集合信托理财产品的方式是审批制,其监管法律也是遵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信托法律,但最新调整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取消了原《办法》中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改为实行报告制。目前银行与私募得合作基本上走的是银行理财产品报批路线,就是为了规避较为严格的信托法律的规管以便曲线扩容。发信托很难做,发阳光私募信托产品,各种条款对私募基金经理的限制很大,并不如外界所想象中的灵活、自由,而关于银行私募产品的业务,法律上规定还比较模糊,从个人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此类理财产品风险是比较大的,因为私募基金经理此时不在监管之列。
总之,2007年中国银行理财产品市场较快发展,出现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这在推动我国金融产品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随着而来引起的监管层面的问题同样值得我们深思和研究。[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新阶段改革的起点与趋势——2008' 中国改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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