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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
“生态环境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要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严格落实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切实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努力建设美丽新疆。
依法加强生态保护。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和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实行能源、矿产资源开发自治区政府一支笔审批制度。落实县市主体功能定位,开展“多规合一”试点。依法对永久积雪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重要湿地等区域实施强制性保护。大力实施生态保护修复、天然林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退耕还林还草等重点工程。实施库鲁斯台草原生态修复,推进艾比湖、艾丁湖、柴窝堡湖生态治理和重要湿地保护。大力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积极推进园林城市、卫生城市创建活动,让城乡环境更加整洁美丽。
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积极启动河长制工作,依法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严格落实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严格执行饮用水保护和取水许可制度,强化重大规划、项目水资源开发和保护论证制度。完善水价政策,推进水权交易。大力推行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业废水再生和循环利用、城镇中水回用。对用水总量超标区域坚决实施退耕、节水、禁止开荒以及新增取水开发建设项目限批等措施。
切实加强污染防治。全面推行控制污染物排污许可证制度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落实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环境治理和修复责任。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区域环境同治整治。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重点污染场地治理和土壤修复试点示范。大力推广生物可降解薄膜等新技术,坚决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加快碳交易市场建设,开展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碳排放权交易。探索建立自治区低碳发展基金,推动实施二氧化碳减排和绿色生态工程建设。强化节能减排监督管理和目标考核,做好绿色发展综合评价工作,实现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1%、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2.5%。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处理环境信访投诉案件和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