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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初步统计数。
2.全省生产总值、各产业增加值总量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不变价格计算。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标准规定和国家统计局要求,将“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等三个大类行业调入第三产业。
3.根据第三次经济普查结果并经国家统计局审核评估,2013年全省生产总值由54684.3亿元修订为55230.3亿元。修订后,全省第一产业增加值为4566.0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为27442.8亿元,第三产业增加值为23221.5亿元。三次产业结构由8.7:50.1:41.2修订为8.3:49.7:42.0。
4.邮电业务总量按2010年不变价格计算,2014年邮政业务总量为全行业统计口径数据,包括全省邮政企业和快递服务企业业务总量。2014年交通运输部制定了新的公路水路运输量统计试行方案。
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6.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包括城镇和非农户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
7.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8.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统计范围包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和工矿商贸七个行业(领域)发生的事故,不再包括森林火灾、火灾事故和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
9、全省自2013年开始实施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居民收支指标使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居民收支指标调整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农村居民收支指标调整为“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与农村居民纯收入相比,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扣除了赠送农村以外亲友支出、购买住房、汽车等生活性贷款的利息支出,以及个人交纳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支出。同时,改用农村常住人口计算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外出农民工寄带回收入由工资性收入调整为转移净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