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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近日发布了2014《中国儿童发展指标图集》,汇集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状况的主要指标、数据以及影响儿童发展的一些社会经济背景数据。
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于2008年在中国正式生效,旨在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推动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
正如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所定义的:“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
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协商和起草过程中,中国作为倡导者和参与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中国于2007年签署并于2008年8月1日正式批准了此公约。2010年8月,中国提交了关于《残疾人权利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
为了使中国关于残疾人的国家立法与国际标准相一致,2006年,中国政府开始同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最初于1990年制订)。修订后的法律将有关残疾儿童的新规定纳入其中,并于2008年7月1日正式生效。
这些努力说明,在过去几年内,中国政府采取了有力措施,通过推动政策和立法改革来促进残疾人的权利和福祉,并且特别关注残疾儿童的保障和权利。
有关残疾人状况的数据和研究为这一决策过程提供了信息。中国在1987年开展了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近20年后又在2006年开展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2006年的调查在中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展,共抽样调查了771797户、2526145人,包括616940名18岁以下儿童。
这次调查使用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该标准是以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疾病分类(ICD)和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标准(ICFDH)为基础而设计的,残疾被相应地分为七类: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2006年的调查发现,1.6%的被调查儿童存在某种残疾,占所有残疾人的6%。根据此次调查数据推算,中国大约有500万名儿童存在着某种残疾。
为了在2006年全国残疾抽样调查后进一步监测残疾人状况,中国残疾人联合会(CDPF)从2007年开始每年开展全国残疾人状况监测工作。
2006年残疾人抽样调查询问了解决儿童残疾问题所需的三种主要服务或扶助类型,由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填报。
28%的残疾儿童接受过医疗服务与救助,需要但尚未接受过此项服务/扶助的另有40%;
8%的残疾儿童接受过贫困残疾人救助与扶持,需要但尚未接受过此项服务/扶助的另有48%;
10%的残疾儿童接受过康复训练与服务,需要但尚未接受过此项服务/扶助的另有39%;
6%的残疾儿童接受过教育费用补助或减免,需要但尚未接受过此项服务/扶助的另有13%。
2006年,62%的6–14岁残疾儿童正在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比1987年的55%有所增长。残疾儿童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形式包括普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形式(如社区教学、家庭教学)。
2006年的数据显示,在残疾儿童中,听力损伤儿童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比重最高,而多重残疾儿童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比重最低。
在中国,残疾男童比残疾女童有更多接受教育的机会。根据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1987年6–14岁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性别比为157:100。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2006年该性别比为14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