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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其他反应堆及核燃料循环设施周围环境电离辐射水平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陕西省西北核技术研究所等研究设施外围环境 辐射剂量率,气溶胶、沉降物、地表水、土壤和生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与历年相比未见明显变化;饮用地下水总和总活度浓度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规定的限值。
1.7.4 核燃料循环设施和废物处置设施周围环境电离辐射
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陕西铀浓缩有限公司、包头核燃料元件厂、中核建中核燃料元件公司、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等核燃料循环设施及西北低中放废物处置场、北龙低中放废物处置场外围环境 辐射剂量率为正常环境水平,环境介质中也未监测到由企业生产、加工、贮存、处理、运输等活动引起的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升高。
1.7.5 铀矿冶及伴生放射性矿周围环境电离辐射
铀矿冶设施周围环境空气中氡活度浓度,气溶胶、沉降物总和总活度浓度,地下水和生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铀和镭-226活度浓度未见异常。白云鄂博矿等部分伴生放射性矿的开采、冶炼、加工活动对企业周围局部环境产生了一定程度影响。
1.7.6 电磁辐射设施周围环境电磁辐射
环境电磁辐射水平总体情况较好。开展监测的移动通信基站天线周围环境敏感点电磁辐射水平低于《电磁辐射防护规定》规定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开展监测的输变电设施周围环境敏感点工频电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均低于《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规定的居民区工频电场评价标准和公众全天候辐射时的工频磁场限值。
1.7.7 日本福岛核事故期间环境电离辐射
日本福岛核事故发生后的监测结果表明,省会城市和直辖市、部分地级城市以及运行核电厂外围 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均在当地的天然本底水平涨落范围内。2011年3月25日,中国东北地区部分城市气溶胶样品中监测到来自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释放的人工放射性核素碘-131。此后在全国范围内多种环境介质中陆续监测到人工放射性核素碘-131、铯-137和铯-134,但活度浓度极其微量,至2011年4月底已基本监测不到来自日本福岛核事故的人工放射性核素。根据全国范围内持续监测结果,中国管辖海域海水、海洋生物的放射性水平和海洋大气 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未见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