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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要 说 明
一、本年报资料根据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统计资料汇总整理而成,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省数据。
二、本年报主要反映中国环境污染排放、治理及环境管理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废水及污染物的排放与治理情况,废气及污染物排放与治理情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生活垃圾的产生、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情况,环境污染治理投资以及环境管理等情况。
三、调查范围
本年报数据根据“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调查收集,调查范围较“十一五”有所扩大。“十二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调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城镇生活污染源、机动车、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环境管理6方面内容。
1.工业污染源调查范围:辖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所有工业企业。
2.城镇生活污染源调查范围:城市和集镇内居民在日常生活及各种活动中产生、排放的污染物情况。
3.机动车调查范围:辖区内所有机动车。
4.农业污染源调查范围: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和种植业。
5.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调查范围:辖区内所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6.环境管理反映环保系统自身能力建设、业务工作进展及成果等情况,是在以往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中专业年报基础上简化而来,调查范围主要包括环保机构数/人数、环境信访与环境法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投资、环境污染源控制与管理、环境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排污费征收、自然生态保护与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宣教十二个方面的内容。
与“十一五”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相比,本年报特点是:
1.新增了农业污染源调查内容。农业污染源调查内容包括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和种植业;
2.细化了机动车污染调查统计。调查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及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的总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等污染物排放量;
3.新增了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调查内容。调查范围为垃圾填埋厂(场)、垃圾堆肥厂(场)、垃圾焚烧厂(场)和其他方式处理垃圾的处理厂(场);
4.删除了医院污染排放情况调查表。因城镇生活污染源报表中的人均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均已包含医院污染物排放。
四、调查及核算方法
1.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
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工业污染源排放量+农业污染源排放量+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量+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除外);
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工业污染源排放量+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量+机动车排放量(仅限NOx指标)+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排放量。
2.工业污染源
工业污染源采取对重点调查工业企业逐个发表调查汇总,非重点调查工业企业采用比率估算法的方式核算。
工业污染排放总量为重点调查工业企业与非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排放量之和。
工业污染治理投资的调查对象为调查年度正式施工的,且没有纳入“三同时”项目管理的老工业源污染治理投资项目,以及调查年度内完成“三同时”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3.农业污染源
农业污染源包括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和种植业,以县(区)为基本单位进行调查。
畜禽养殖业中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采用逐场(小区)发表调查,根据饲养量、产污系数及去除率等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养殖专业户的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饲养量和排污强度核算。
水产养殖业污染物排放量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及总量减排核定减少水产围网养殖面积核算。
种植业污染物排放量与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保持一致。
4.城镇生活污染源:以地市为基本调查单位,污染物产生量依据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和产污系数核算,排放量为产生量与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染物的去除量之差。
5.机动车:以地市为基本调查单位,根据“遵循基数、核清增量、核实减量”原则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6.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逐家发表调查汇总。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2011年环境统计年报中采用水利部流域代码对流域进行汇总,流域由松花江、辽河、海河、黄河、淮河、长江、珠江、东南诸河、西南诸河和西北诸河十大水系组成。
自2012年起,根据《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的流域分区,增加了对松花江、辽河、海河、黄河中上游、淮河、长江中下游等重点规划流域的汇总,各流域汇总范围与水利部相应流域并不完全重合,因此数据有所不同。
2.本年报中所指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放量,仅指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场)的渗滤液和焚烧废气中的污染物。污水处理厂仅作为污染治理设施,不产生和排放污染物。
主要环境统计指标解释附后。
(据环保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