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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专栏 3:全球金融部门改革进展
全球金融危机暴露出金融部门的较大缺陷。一是微观金融主体不健康。危机前,金融机构资本和拨备严重不足,财务信息披露不充分,“影子银行”业务逃离监管之外等现象普遍存在。二是现有宏观经济政策难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由于缺乏宏观审慎管理手段,难以通过实施反周期的宏观经济政策来熨平经济周期,也缺乏手段来减少出现问题的系统重要性机构对整体经济的冲击,保持市场稳定。三是金融基础设施有待完善,对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和信息披露不足,存在大量的交易对手风险。
2010年,根据G20领导人峰会要求,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和有关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积极制定了关键性的金融改革动议,包括巴塞尔协议III(即提高资本的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并建立全球流动性标准)及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问题的政策建议等。主要国家已取得显著进展。美国于2010年7月通过金融改革法案,欧盟正在加快立法进程,日本完善了相关制度,英国新政府也大刀阔斧地推进金融部门改革。
一是强化资本和流动性要求。美国监管当局于2010年1季度出台了有关融资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机构指引。欧盟委员会正在修改《资本要求指令》,计划于2011年年底前通过立法程序。
二是构建宏观审慎政策和制度框架。美国将建立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更为严格的资本要求、杠杆水平等。欧盟建立了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监测和评估系统性风险,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日本国会于2010年5月通过《金融商品交易法修正案》,强化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英国联合政府5月20日公布施政方案拟授权英央行负责宏观审慎管理。
三是解决“大而不能倒”机构和跨境处置问题。美国金融改革法案规定,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在极端情况下有权直接拆分对金融稳定存在威胁的金融机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实施破产清算程序。欧盟委员会强化对“大而不能倒”机构的监管及危机处置原则。英国2009年2月通过的《银行法》建立了“特殊处置制度”法律框架,授予有关当局处置倒闭银行的政策工具并建立新的银行破产和管理程序。
四是完善场外衍生产品市场交易。美国金融改革法案要求大部分金融衍生品通过交易所交易并通过清算所清算;要求银行将信用违约掉期(CDS)等高风险衍生产品剥离到特定子公司;限制大型金融公司自营业务,银行投资对冲和私募基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本的3%,也不得超过银行一级核心资本的3%。欧盟将建立统一的中央对手方法律框架、清算标准化合约要求和交易信息库立法等。日本在《金融商品交易法修正案》中规定了对场外衍生品交易实行集中清算以及交易信息的保存和报告制度。
五是分担金融改革成本。美国金融改革法案要求立即结束问题资产救助计划并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由1.15%上调至1.35%。欧盟委员会同意各成员国制定对金融机构征收税费的制度,将于2011年初提出关于危机管理措施、工具和银行处置基金的立法建议。2010年6月,英国政府宣布将于2011年1月1日开征银行税。
六是强化会计准则。美国证监会(SEC)将于2011年决定是否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制定的标准运用于美国发行人适用的财务报告体系。日本金融厅企业会计审议会于2009年6月发布《关于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意见书(中期报告)》,提出了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路线图。在改革薪酬做法上,美国金融改革法案授予上市公司股东对于公司高管薪酬和“黄金降落伞”事宜拥有非约束性投票权。英国金融服务局于2010年初出台新规定,针对年薪超过100万英镑的雇员,要求其总薪酬的60% 必须在接下来的3年中递延支付。
七是加强对冲基金监管。美国金融改革法案要求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在SEC以投资顾问的名义进行注册,资产规模超过1.5亿美元的公司必须接受监管。欧盟委员会于2009年4月提出《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在欧盟层面建立全面、有效的对冲基金监管框架。日本金融厅将在金融商品交易法基础上进一步扩充要求注册的对冲基金,以及对冲基金在资产运用过程中有关风险管理状况的报告事项。2010年7月起,对冲基金必须在英国金融服务局注册并接受监管。
八是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美国金融改革法案要求在SEC内部设立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办公室。欧盟委员会2010年7月公布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法案修订稿,提出由欧洲证券及市场监管局统一监管欧盟境内的信用评级机构。日本国会于2009年6月通过《金融商品交易法修正案》,要求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注册。英国金融服务局从2010年7月开始,要求所有信用评级机构在FSA注册并接受监管。
主要经济体金融改革方案对我国有积极的借鉴意义,结合我国国情,下列问题需要重视。一是要搭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框架仍侧重于微观审慎监管,难以及时、充分地监测系统性风险并立即采取行动。因此,需搭建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开发宏观审慎管理政策工具和手段。二是须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首先需要明确如何衡量金融机构、市场以及工具的系统重要性,然后在各相关制度安排上形成合力。三是需要建立处置大型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特别是建立存款保险机构,在完善市场约束的同时将央行最后贷款人职责从机构处置风险兜底的被动角色中摆脱出来,提高国家金融安全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四是要加强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在加快信用评级行业监管立法的同时,研究确立信用评级业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