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发布时间: 2014-10-10 14:59:53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陕西省扶贫办  |  责任编辑: 魏博
关键词: 陕西省 扶贫开发条例 农村 扶贫 改善 脱贫致富 普惠政策

第五章 行业扶贫

第二十九条 〔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把改善贫困地区发展环境和条件作为行业规划的内容,在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方面向贫困地区倾斜,保证完成行业扶贫任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行业农村扶贫开发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条 〔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水利、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优先实施贫困地区道路、农田灌溉、安全饮水、危房改造、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建房需求,合理安排贫困地区小城镇建设和产业聚集区建设用地。

第三十一条 〔产业开发〕农业、林业、旅游等部门应当支持贫困地区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社,合理开发利用贫困地区优势资源,加快建设特色农业,兴办农副产品加工业,发展乡村旅游业,壮大县域经济实力,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

商务、工商部门和供销社应当支持贫困地区建立健全商业网点、营销渠道,通过多种方式为贫困地区提供信息服务,帮助农民出售农副产品、特色产品,加快贫困地区的物流体系建设。

第三十二条 〔科技扶贫〕科技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新型科技服务体系,组织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扶贫,创建科技扶贫示范村、示范户,培养科技致富带头人,加快先进实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三十三条 〔教育扶贫〕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实施城市教师到贫困地区支教制度,提高贫困地区的教育水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应当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

第三十四条 〔文化建设〕文化、广播电视、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文化站和队伍建设,推进贫困地区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文化信息共享、农家书屋和体育设施等惠民工程建设,丰富贫困地区群众文体生活。

第三十五条 〔卫生扶贫〕卫生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建立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员到城市医院进修和城市医疗卫生人员到贫困地区开展巡回医疗制度,改善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条件。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等部门应当完善与农村扶贫制度相衔接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对因灾因病等陷入暂时性贫困人口提供救济救助;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七条 〔人才保障〕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主管部门对长期在贫困地区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给予倾斜。相关部门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贫困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有计划地安排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为贫困地区培养人才。

第三十八条 〔村自治组织建设〕民政部门应当加强贫困地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工作,增强带领村民脱贫致富的能力,健全服务组织,提高贫困地区村民自治的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条 〔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服务机构增加贫困地区服务网点,利用金融产品支持贫困地区发展。贫困地区县域金融机构应当将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留在当地使用,满足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

第六章 社会扶贫

第四十条 〔支持来陕扶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发达地区来陕开展定点扶贫和协作扶贫工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 〔社团扶贫〕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残联等社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参与帮扶。

帮助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到贫困地区参与经济建设,兴办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从事科技推广、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劳务输出等活动。

第四十二条 〔专门组织扶贫〕支持扶贫基金会、老区建设促进会、扶贫协会、慈善协会以及其他从事扶贫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扶贫济困活动。

第四十三条 〔志愿者网络〕引导和支持志愿者组织、高等院校建立扶贫志愿者服务网络,为志愿者扶贫提供帮助。

第四十四条 〔个人扶贫〕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和境外人士向贫困地区、贫困家庭捐赠资金、物资以及提供其他扶助。

第四十五条 〔税收优惠〕企业和个人捐资捐物扶贫的,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六条 〔扶贫互动〕受助的贫困村、贫困户应当主动配合开展扶贫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共同实施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第四十七条 〔服务协调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扶贫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服务协调机制,为参与农村扶贫开发活动的单位与个人提供便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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