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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办发 〔20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编制和实施《规划》,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防灾减灾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综合防灾减灾事业发展、构建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全面增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的迫切需要,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规划》实施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将本规划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逐级落实工作目标和任务。对《规划》中涉及的建设项目,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规划》的指导、支持和协调,共同落实《规划》任务。国家减灾委员会要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中期进展评估和总体实施情况要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