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生活出现暂时困难家庭可获救助

2010年09月07日16:19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救助 专科院校 救助对象 证明材料 困难家庭 个人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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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记者 王璐) 记者昨天从省政府获悉,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颁布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对于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将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应急救助。

生活暂时困难包括四类

据了解,突发性、临时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是应急救助申请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是家庭成员中有人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商业医疗保险的赔付和补偿资金,及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第二种是家庭成员中有人因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或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第三种为城乡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子女在高中阶段,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寄宿生活费用的;或考入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的应届大学生,家庭无力支付入学报到费用的;

第四种是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经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个人申请须五种证明材料

申请应急救助时需要按什么程序办理呢?如果是个人申请,要由申请人(户主本人或申请家庭授权的委托人,下同)向户籍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全省统一制式《吉林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城乡低保家庭申请应急救助时,应提供《吉林省城乡居民低保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应急救助时,应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及其复印件;

4.由乡镇(街道)出具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的证明材料;

5.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申请人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救助标准据实际情况而定

临时救助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适时调整。

实施应急救助时,根据救助对象财产收支状况、家庭主要成员劳动能力状态、困难程度和类别等因素,结合当地财政收支情况,合理确定应急救助类别和补助标准,具体类别和补助标准由市(州)、县(市、区)确定。临时救助资金通过代发银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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