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就汶川地震死亡、
失踪人数统计等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6月26日,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就汶川地震死亡、失踪人数统计等有关问题,回答了《法制晚报》等媒体记者的提问。
1、汶川地震死亡人数是怎么统计、上报的?
答:根据民政部2008年5月份修订颁发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死亡人口是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国家对于死亡人口的认定是非常慎重的,以发现遗体为准,基层工作人员在填写《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后,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逐级统计、核定和上报,并报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核定后对外发布。
2、地震死亡人员数字有时变化快,有时变化慢,都是什么原因?
答:据民政部统计,截至6月24日12时,汶川地震已造成69185人遇难。近期遇难人数变化不大,这与地震灾害的特点有关。汶川地震灾害的特点是灾害发生后短时间内造成大量人员死亡,此后余震和次生、衍生灾害也会造成少量人员死亡。汶川地震灾区位于西南山区,震后初期交通、通讯中断,给救援和核灾工作造成极大困难,死亡人数等灾情数字是随着救灾工作的深入逐步核定的,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地震发生初期,被发现的遇难人数多,因此统计数字上升较快;后期灾情基本稳定,除清理废墟发现遗体、少数人员因伤重致死外,因灾死亡人数已基本核实,因此统计数字变化较小。
3、失踪人口是否特别难甄别?
答:根据民政部2008年5月份修订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失踪人口是指“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口数量(含非常住人口)”。汶川地震造成的失踪人口数量较多,其中既有本地人口,也有外来人口,认定甄别需要一个过程,特别是非常住人口的认定难度更大。目前,灾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仍在继续认真核定。
4、失踪数字何时将被列入死亡总数?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条文等规定?
答:失踪人员宣告死亡是依法进行的。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为期一年。公告届满后仍无失踪者生存的消息时,可作出宣告死亡判决。
汶川地震灾害造成的遇难者最终人数,由国务院抗灾救灾总指挥部核定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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