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研究拟定的《青海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救助办法(试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于2007年实施,计划用5年时间,通过政府统一兴建救助住房、收购闲置住房或二手房等方式,基本解决城市贫困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该《办法》规定,对连续5年以上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尚未租住公房的无房户和居住危房(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家庭进行救助。根据不同情况,分轻重缓急分批解决救助对象住房困难,优先安排“三无对象”家庭、残疾人家庭和重病家庭。政府统一建设或购置的用于救助的住房采取实物配租的形式,安置无房户或居住危房的救助对象。同时,兴建一定数量的福利院,集中安置无住房或居住危房的“三无对象”家庭。住房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并对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城市贫困群体住房救助制度的建立,是我省继城市贫困群体生活救助、取暖救助、医疗救助制度之后的又一项救助制度。(来源:青海日报 作者:卢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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