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下发通知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

2013年06月18日17:2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弃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儿童福利机构 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 发展改革委 公安机关 报案 志愿服务 监护人 村民委员会

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司法部网站消息,日前,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局等七部门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弃婴的规范管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

这份《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对弃婴发现、移送、安置以及体检、救治等相关程序作了明确规定。通知要求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自行收留和擅自处理。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

通知指出,已私自收留弃婴的个人,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收留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其将弃婴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同时为收留人看望弃婴、奉献爱心、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优先和便利条件;若收留人坚持自行抚养又符合家庭寄养条件的,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可与其签订家庭寄养协议,并参照《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和监管。

通知强调,对利用弃婴牟利或从事违法活动的机构和个人,要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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