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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养老服务系政府职责
有常委委员认为,一审稿有关社区养老的规定较少,未能充分体现社区在养老服务中应当发挥的作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该位负责人表示,二审稿新增了三个条款,强化社区养老的政府责任,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意即社区养老服务系政府职责。
草案还要求“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体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这意味着,社区须划出老年人文体活动区、康复区等区域。
此外,为吸引社会力量兴办养老设施,二审稿还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
■ 北京情况
“社区养老可由企业运营”
尽管运作模式不同,对外也有不同的名称,但在北京的老龄工作中,社区养老助老服务机构,有一个统称,叫做社区托老(残)所。据北京市老龄办统计,至今,全市城乡已先后建设社区托老(残)所4397个。但是,因运营主体不明,居委会又缺乏专业的服务和人员,部分托老所闲置,多数托老所混同于社区活动站,为老服务功能尚未完善。
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李红兵昨日告诉记者,社区养老服务的市场,刚刚浮出水面,缺乏市场规范,需求也不明显。“政府的责任,首先要把标准制定出来,给市场一个准确的定位。第二,要给扶持政策,培育专业化的队伍,把服务做进去,让老人体会到,社区里提供的养老服务,确实是生活和身体需要的,而且离家近,经济上也能承受。”李红兵认为,社区托老所作为社区的“为老服务”基础设施,应由政府协调空间,投资建设。但要让社区托老服务准确对接老人需求,应交由社会力量——企业或社会组织运营。
昨天,北京市民政局福利处相关负责人也表示,正在加紧研究社区托老所的身份和定位,争取尽快对社区托老所给予明确的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