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省13位女律师联合呼吁保障女性避孕自主权

2012年12月06日14:29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避孕节育 女性避孕 女律师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上环 律师事务所律师 国籍法 先上环 新生儿 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

中新网郑州12月5日电 (记者 门杰丹)12月5日,针对多地存在的“上户”先“上环”现象,来自河南、北京、江苏、广东等9省的13位女律师联合上书国家公安部、计生委,建议尊重女性、尊重公民的自主选择权,不要强制女性上环避孕,同时回归户籍的登记功能,对“上户”与“上环”松绑。

“公民享有自主选择避孕的权利,不应该强制上环”

“前几日,在上网的时候我发现媒体报道称我国多地存在上户先上环的情况,这让我这个刚结婚的人感觉很不爽。”建议信发起人之一、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余琪说,“这种强制要求很荒唐。”

同是建议信发起人的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娟认为,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公民必须通过上环避孕。相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应保障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这种带有隐私的事情,应该尊重公民的自主选择权。

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李珺律师认为表示,新生儿登记户口是其成为中国公民的与生俱来的权利,应是无条件的,不该与其母亲是否上节育环挂钩。我国于1994年加入了《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其中确立的原则中明确主张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普遍取得保健服务,包括有关生殖保健的服务,其中包括计划生育和性健康。生殖保健方案应提供范围尽量广的服务,而无任何形式的强迫。将上户与上环挂钩明显与该原则相冲突。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律师陆妙卿认为,生育自主权是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它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不论是上环节育,还是通过结扎等其它途径节育,都应该由公民自主选择,而不能强制。”湖北敏讷律师事务所耿婷律师说,“经常看到很多妇女被强制结扎或者上环的新闻,对公民强制采取某种措施节育,肯定会对其身心造成伤害,其实是侵权行为。”

“上户与上环捆绑是不合法的做法”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刘国敏律师认为,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户籍登记需要先上环或采取其他节育措施为前置条件,户口登记应是无条件登记,这样也方便政府统计人口信息。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温丽华称,我国《国籍法》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拒绝给其登记户口其实就是侵犯了新生公民的基本权益,上户与上环捆绑是不合法的做法。

建议信认为,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不违反双重国籍原则、在我国出生且的新生儿自出生后即享有我国国籍,成为我国公民。而我国公民自然享有户籍登记的权利。

“户籍制度不该被滥用,应回归户籍最初的登记功能”

建议信指出,户籍登记功能本只是简单地统计管理,而与“上环”捆绑,额外增加了其不该有的负面功能。

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黄溢智律师认为,户籍制度的功能在于登记统计,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但现在户籍制度被人为地额外增加了其它不该有的职能,如上户先上环。这样有可能造成不公或者侵犯公民基本权益。

“户籍制度不该被滥用,应回归户籍最初的登记功能”,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周文颖律师如是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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