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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现居住地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
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 流动人口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现居住地应当向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社区,按照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第七条 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二)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四)根据本地实际,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五)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