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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技术服务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 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症、掌握适应症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