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2年08月15日13:48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人口素质 社会发展 社会保障

  第三十二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

  (二)子女托幼费、医疗费,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

  (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照顾。

  第三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支付50%,仅一方有工作单位或者一方亡故的,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由当地财政支付。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全部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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