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2年08月15日14:14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人口素质 社会发展 社会保障

  第五十一条 夫妻决定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五十二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二)晚育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三)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十三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划分宅基地、享受集体福利、接受扶贫、培训等方面应当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优先照顾。

  第五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村村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离开原单位并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由原单位承担,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承担;

  (四)双方为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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