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2年08月15日10:58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人口素质 社会发展 社会保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系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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