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全文)

2012年08月14日15:09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辅助生殖技术 医疗机构 生育健康

第四章  处  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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