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20元独生子女津贴不需缴个税 安家费须纳税

2012年06月05日16:14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个税 安家费 纳税服务 薪金所得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研究生 津贴 通信费 补助费

符合条件的职工每个月会收到20元的独生子女津贴,这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昨天回答,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但这里所述的“独生子女补贴”,是指各地出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数额发放的标准之内的补贴。

有纳税人提问,某单位引进研究生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3万元,是否需要缴纳个税?纳税服务司表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暂免征收个税。单位向引进的研究生人才发放一次性安家费,如符合规定,可以免纳个税。如不符合上述规定或以“安家费”名义向员工发放收入,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发放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税。

单位发放的交通、通信补贴是否需要全额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税呢?纳税服务司回答,我国税法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纳税服务司还表示,我国税法规定,对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合理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税。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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