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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缺位,近三成女性遭家暴
3月26日,湖南省妇联和湖南省统计局发布了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湖南省主要数据报告。报告显示,21.3%女性遭遇过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
这个数字和甘肃省不久前公布的一份调查数据接近。根据甘肃省近10年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全省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在婚姻生活中,近三成女性遭受过配偶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殴打、侮辱等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
“调查中,明确表示遭受过配偶殴打的农村和城镇女性比例分别为20.8%和11.8%。”甘肃省妇联主席韩克茵表示,家庭暴力损害了妇女的人格和身心健康。
据统计,2004年以来,全国妇联受理的关于家庭暴力的投诉,每年都有四五万件。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影响家庭和睦的阴云,成为离婚率上升的最重要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这样的案例:一些家庭暴力的受虐者(绝大多数为女性)受配偶的长期暴力侵害,往往不得已通过非法律手段实行自我救助,酿成“以暴制暴”的悲剧。
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刘某的丈夫因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长期对其打骂、虐待。2010年12月20日凌晨,被折磨已久的刘某终于无法忍受,伙同儿子在家中将丈夫杀害。
案发后,被告人所在地百余名村民签名写信并由村委会盖章,表示刘某及其儿子一贯表现良好,死者生前除虐待家人外还经常骚扰村民,请求法庭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很多由家暴受虐者实施的犯罪案件,犯罪主体既是被告人又是受害者,引起很多人的同情。”北京市一中院法官杨亮介绍,该院对近3年来审结的近20件同类案件调研显示,这些家庭暴力中的受虐妇女之所以选择了犯罪,往往是因为她们不能摆脱或阻止丈夫的暴力摧残,也没有足够的社会力量帮助她们摆脱暴力,在极度恐惧与绝望中精神崩溃,产生诸如杀夫之类的过激行为。
“保护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人民法院应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的受虐妇女犯罪案件从宽处罚。”杨亮认为,做到这一点,仅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应通过明确的立法,为受虐妇女提供更多的救济途径,确保她们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反家暴立法,时机已成熟
在此前的立法、相关文件和基层经验中,反家庭暴力的制度探索一直在进行。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首次在国家立法中就“家庭暴力”作出规定,明确禁止家庭暴力。
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都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重要内容。
2008年,全国妇联、公安部、民政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
2000年至今,28个省(市、区)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
……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遏制家暴有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问题。”全国政协委员柯锦华认为,现有规定过于抽象笼统,体例不系统,内容不周延,在法律程序、举证责任、救助措施等层面缺乏可操作性。
还有学者认为,长期以来,家庭暴力因其行为的隐蔽性,常常被作为家庭内部纠纷处理,大多数家庭暴力行为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同时,在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上,侧重事后惩治,缺乏事先预防与事中干预。而预防和控制,被认为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根本途径。
由国家制定一部包括预防、制止、救助、教育与矫治措施在内的反家庭暴力专门法律,已是大势所趋。
“反家暴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今年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反家暴”的概念逐渐被大家接受,为国家加快反家暴立法进程扫清了认识障碍。
全国妇联权益部的调查显示,86%的受访群众认为,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绝大多数受访者支持专门为反家暴立法。
事实上,反家暴立法已纳入今年全国人大立法工作计划。2月27日,全国妇联就反家暴立法召开建议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人士在会上透露了这一消息。
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宋秀岩表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需要进一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积极推动这部惠及亿万家庭的法律早日出台。
概念范围、适用对象等有待明确
在前述湖南、甘肃等地的调查数据中,21.3%,乃至三成的家庭暴力比例引起不少人的疑问:比例为何如此之高,什么样的行为算是“家庭暴力”?
对此,相关工作人员解释道,对家暴的统计,不仅包括我们通常理解的身体暴力,比如殴打、强奸等行为,还包括侮辱谩骂、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持续几天不理不睬等行为,因此,整个比例就会有所上升。这种标准也是国际惯例和国际定义。
标准问题,一直是反家暴立法中的一个讨论热点。除了肢体暴力,“冷暴力”有时伤害更大,却难以认定。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一对教师夫妇因为“闹矛盾时谁也不搭理谁,有时几天,有时几个月”打起了离婚官司,就属于典型的“冷暴力”。
在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去年的年会上,与会学者对“冷暴力”算不算家庭暴力意见不一。有学者表示,家庭成员之间减少或者不进行语言交流实际上是“沉默”,不宜用具体法律规则予以直接调整,不应被列入家庭暴力范围。
也有学者表示,国际社会一般认为家庭暴力的类型包括肢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立法上应当合理吸纳,将“冷暴力”也列入家庭暴力范围。
总体而言,“冷暴力”在我国目前并非一个法律用词,没有专门的界定。这种立法上的缺失造成在处理“冷暴力”案件时,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局面。如何给家庭暴力一个准确的范围和明确的标准,是立法者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关于反家暴法的适用对象,有学者认为,非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应被纳入“家庭成员”的范围,因为亲属关系不同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相互之间更为亲密。另外,学者还建议立法中引入“特点关系人”概念,以涵盖现有的、曾经有过婚姻关系的,以及同居、恋爱关系等亲密关系的当事人,并将他们之间发生的暴力纳入家庭暴力范围,予以防治。
除此之外,学者还建议,对家庭暴力的防治还应该介入国家公权力干预、司法干预和社会干预的综合防治机制。
在公权力干预方面,应该明确规定政府的责任,政府各部门应结合自身的具体职能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同时设置前提条件和限度,以防权力滥用;司法干预应当与社会干预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构建多元化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本报记者 白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