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新政或减少晚育假 女职工职场压力恐将增大

2011年11月29日13:16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产假 女职工生育 职场压力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孕晚期 女员工

“原本产假虽然只有90天,可还有30天的晚育假、15天的难产假,这些现在还有吗?”表面上看来产假延长了,可实际上或许是减少了。”

“产假的延长势必导致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增加,一笔不小的费用是否最终加在居民的身上,增加投保金额呢?”

“单位不执行产假规定才罚款5000元,对单位来说是‘毛毛雨’,根本不在乎。”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提出产假拟由90天增至14周,流产者也有不少于2周的产假,首次将私营企业纳入法规等等。

然而,《意见稿》一出台并没有获得女性和家庭的全面拥护,不少人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私营企业首次被纳入

和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意见稿》中有两点和过去不同。一是,对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更加灵活,不像过去那么死板,这也有利于以后根据条件变化随时调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对女职工身体健康有利。另外重要的一个就是过去的规定当中没有私营个体企业,现在将他们明确地纳入进来,体现了公平对待的原则。

《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并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意见稿》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都要遵照规定执行。

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意见稿》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晚婚晚育假期反减少

《意见稿》一出,准妈妈小王告诉记者,自己做好了母乳喂养的准备,听到产假有望延长的消息,希望能尽快执行,自己能赶得上,可以增加自己的亲子时间,“产假多一天是一天。产前产后都有假才好,对职业女性应该多一些关爱!”

可是,有不少人也同时发现,原本除产假90天外,还规定可在其基础上增加30天晚育产假、难产产假15天。然而,新出台的《意见稿》中已无这样的规定。

“现在说是增加了8天产假,那原来的晚育产假、难产产假是否还保留呢?”不少妈妈和准妈妈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如果不保留,那就表明,晚婚晚育者实际假期反而减少。

针对这个问题,网络上争议不断,有些人认为,晚婚晚育在过去是少数人的行为,政府为鼓励而推出了晚育产假,“现在差不多都是30岁左右才生孩子,而24岁就已算是晚婚晚育了,绝大多数人都是晚婚晚育,没有必要再加以特殊对待。”事实上,从新的规定来看,这些条款不再存在了,也就是说,晚婚晚育不再另获优待。

针对这条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现在产假的规定更多是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出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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