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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新京报11月10日报道 居委会组织法20年未作修改,中央近日发文对一些工作予以规范。
日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这是继2000年中办、国办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后,又一次就城市社区建设发布文件。现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至今已20年,条文仅23条。近些年,全国人大代表多次就修改该法提出议案,该法修改已纳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
选举
居委会选举须设选举委
对居委会的产生,居委会组织法仅原则规定由选举产生,此次《意见》对一些选举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居委会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意见》提出,提倡社区党组织按照民主程序将不参与选举的社区党组织负责人推选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工作,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居民选举委员会。
此次《意见》还提出,探索社区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参加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的方式方法,保障其民主政治权利。
居委会组织法对选举的具体程序未作规定,但各地都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比如山东省规定选举由居民会议推选的选举领导小组主持,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赞成票数超选举人员半数当选。而北京市则规定,居委会成立选举领导小组主持选举,实行差额选举但候选人与应选名额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
经费
居委会经费用途定期公示
长期困扰居委会工作的经费问题,此次亦得到明确,《意见》提出将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经费、人员报酬以及服务设施和社区信息化建设等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现行居委会组织法并无报酬概念,仅规定了生活补贴费,由政府拨付,并规定了由居委会经济收入补助。此次《意见》明确,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报酬问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其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社区居委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生育、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
对于工作经费则规定了具体的监督方式,街道办要将社区居委会工作经费纳入街道办银行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得挪用、挤占、截留,并定期向社区居委会及居民公开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建设
社区须建居委会工作用房
《意见》提出了居委会设置的原则,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委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的社区居委会代管。
此外,为确保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要将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
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未按规划要求建设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不能通过验收。
对于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由区(县、市)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以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或者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