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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影像产品巨头美国伊士曼柯达公司1月19日宣布已在纽约申请破产保护。这张资料照片显示的是2006年9月26日在德国科隆世界影像博览会上拍摄的柯达展台。新华社记者刘宇摄
北京时间2011年1月19日,据华尔街日报报道,伊士曼-美国柯达公司已经正式依据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提出破产保护申请。柯达公司,创立于1880年,是世界最大的影像产品及相关服务生产和供应商,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州罗切斯特市。
柯达及其美国子公司拟进行业务重组
柯达公司1月19日申请破产保护,以力争度过多年销售下滑所致的流动性危机。
柯达并表示,已获得花旗集团提供的9.5亿美元18个月期信贷支持。这家曾经的胶卷行业领军企业,曾试图重组为一家相机等消费产品的厂商。
“董事会和整个高级管理团队一致认为,这对柯达的将来而言,是必要且正确的一步,”柯达董事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CEO)彭安东(Antonio M.Perez)表示。
柯达称,该公司及其美国子公司已根据破产法第11章,向美国一家破产法院申请业务重组。美国以外的子公司不包括在申请范围内。(证券时报网)
外媒称柯达专利出售不顺利 准备任命首席重组长
据报道,知情人士透露,柯达公司正准备任命一位首席重组长;一旦进入破产程序,这将帮助该公司获得足够资金来维持运转。首席重组长将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将有管理柯达财务和营运的广泛权利。
尽管柯达尚未就此作出最终决定,但FTI Consulting Inc. (FCN)副董事长Dominic Di Napoli在候选人之列。其中一位知情人士称,彭安东(Antonio Perez)仍将担任柯达首席执行长和董事会主席。
柯达仍试图出售1100项数码专利权,但由于有关其破产的担忧愈渐加剧,出售进展并不顺利。
名词解释:破产保护申请
美国《破产法》管辖着公司如何停止经营或如何走出债务深渊的行为。当一个公司临近山穷水尽之境地时,可以援引《破产法》第十一章来“重组”业务,争取再度赢利。破产公司,也就是“债务人”,仍可照常运营,公司管理层继续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其股票和债券也在市场继续交易,但公司所有重大经营决策必须得到一个破产法庭的批准,公司还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报告。
如果依据《破产法》第七章申请破产,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由破产财产托管人来“清理”(拍卖)公司资产,所得资金用来偿还公司债务,包括对债权人和投资人的债务。
一般来讲,如果公司申请依据《破产法》第七章破产,股民手中的股票通常变成废纸一张,因为如果破产法庭确认债务人无清偿能力(负债大于资产),就可不归还股东投资。此外,公司资产经清算优先偿还有担保债权人和无担保债权人后,往往所剩无几。
多数上市公司会按照《破产法》第十一章申请破产保护,而不是第七章直接进行破产清算,因为他们仍希望继续运营并控制破产程序。第十一章规定了一些复兴公司业务的程序,也确有一些公司重组计划成功,重新开始赢利。但有些公司最后还是以清算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