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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托管当局划定的琉球境界是否合乎国际法?
然而,我们不禁要问,当年接管琉球的美国托管当局划定的琉球境界究竟根据哪条国际法?
为此,笔者查阅了大量的国际法资料,发现在最权威的国际法著作《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二分册之第五章第九节“群岛和群岛国”中,有一条关于“群岛基线” 的划界法,即先划定经纬度,然后用几何直线切割之,使界线与地图经纬线吻合。
当年美国托管当局划定琉球境界就是套用了这一划界法。不过,该划界法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即按这种划界法划入“群岛基线”内的“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己被视为这种实体”,而这种岛屿必须在符合某些标准的条件下才能采用“群岛基线”,这里所说的“某些标准的条件”,也就是指“地理上的统一以及政治上的完整”。
根据以上《奥本海国际法》的定义,美国托管当局将钓鱼岛划入琉球境界范围即“群岛基线”内,是极不适当的和不合国际法的。理由如下:
其一,钓鱼岛与琉球列岛在地理上根本就不是统一的。钓鱼岛位于东中国海浅海大陆架上,与琉球列岛隔着一道水深达2700米的东海海槽(史称“黑水沟”);在历史上,由这一海槽分隔的赤尾屿(属中国)和久米岛(属琉球)成为中国和琉球王国的分界。
其二,钓鱼岛与琉球列岛从来没有实现过“政治上的完整”。换言之,钓鱼岛从来就不属“旧琉球王朝势力所及范围”,旧琉球王国有效管治的36岛从未包括钓鱼岛;相反,有大量历史文献证明,钓鱼岛属旧中国(明、清)王朝有效管治的范围。
基于以上两条理由,美国托管当局将钓鱼岛划入琉球境界无国际法效力,它只不过是美国托管当局单方面的作为。至于1972年美国在《冲绳归还协议》中将钓鱼岛连同琉球列岛一并归还日本,这更是一种违反国际法的私相授受行为,中国政府完全可以援引历史和国际法据理驳斥。对于日本政府近日在钓鱼岛问题上得寸进尺的举措,中国政府理应作出有力的反击。
(作者 郑海麟 香港中文大学亚太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