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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启臻 中国农业大学农民问题研究所所长
最近,很多人为“五常大米”卖高价而农民难受益的现象鸣不平,声讨“黑心”商家者有之,指责监管不作为者有之。巧合的是,前一段时间,“菜贱伤农”也引起许多网友关注,他们为农民解决“买菜难”、“卖水果难”“卖土豆难”的问题出谋划策,但收效甚微。其实,在农业问题上,单靠热情和良好愿望都无济于事,我们必须在充分了解农业特点和本质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建设帮助农民实现自己的利益。
农业的最突出特点在于它的公共产品性。笔者认为,农业及其产品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因此,在本质上不遵守“物以稀为贵”和“薄利多销”商品原则。当农产品过剩时由于其需求缺乏弹性,即使再降价也难以实现促销售目的,加之农产品之间的替代性,所以当一种农产品促销,必然加剧另一种农产品滞销,从这个意义上讲网友们的销售热情仅仅是对个别生产者的一种慈善行为而已,并无益于整体农民的利益。同样,当农产品供小于求时,农民理应获得较大收益的机会,但受到限制物价和消费种种措施的约束,农民同样难以获得高额利润。这在食品短缺的年代体现的很清楚,因为粮食安全是一国内的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买得到、买得起足够的营养品。对炒作农产品的行为必然要采取严打措施。
在保障农产品充分安全的前提下,农民、农业企业发展出了一些特色农产品和农业服务,来满足特殊人群的需要,并作为农民增收的途径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如阳澄湖的大闸蟹每斤可以卖到上千元,五常所谓抗氧化有机米卖出了每斤199元的天价,一些地方利用农业的多功能性发展特色农业、采摘农业、观光农业等,都为农民获得了丰厚的收益。
在了解农业特点基础上,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实现农民利益的两个途径。第一是政府的支持和保护,目前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机补贴、粮食的最低保护价、发展农业政策保险等均属于此,是为国家粮食安全采取的必要措施;第二就是发展特色农业。但是无论哪个途径要最终实现农民受益的目的,需要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即农民自己的组织。五常大米销售采用的是公司加农户的订单模式,公司低价收购农民的大米(每斤1.9元),经过加工、包装、宣传,以每斤几十元、上百元的价格销售,公司由此获得利润无可厚非,因为它不仅付出了经济成本,在品牌打造、营销宣传等方面也付出了智力贡献。那些试图靠行政的方法强制公司把利益转给的农民的想法是不现实的。指责公司“黑心”更是没道理,因为任何公司的效率就体现于此。
问题在于,我们要思考哪一种组织方式更能保护和实现农民利益,大量事实证明,公司加农户的模式在很多情况下不能实现农民的利益,“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判断既无理论依据,也无成功案例。保护和实现农民利益的最佳形式是组织农民合作社。合作社与公司本质区别之一在于所获得的利润按照交易额返还给农户。笔者考察过黑龙江讷河市高蛋白大豆联合社,该社涉及9各乡镇、66个村,入社农户7560户,社员28720人,耕地面积达到31.8万亩。高蛋白大豆产量占全国1/3,他们不仅实现了团购化肥、统一销售产品、创建自己品牌、获得银行支持等,也获得了相当的谈判话语权,增强了与大企业的合作实力,比如与公司的关系就不再是简单的公司加农户,而是以股东的形式与加工企业合作,农民合作社在加工企业中占20%的股份,可以分享加工、销售的利润。五常大米也必须走农民合作的道路,才能有效实现农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