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评:大幅提高农民土地收益重在保障权益

2011年12月29日17:31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农民土地权益 土地增值 土地纠纷 农民宅基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民生活 农民利益 财产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 开发商

余丰慧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讲话时指出,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12月28日《新京报》)。

随着城市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土地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受到巨大挑战。各种类型的土地纠纷不时出现,引发社会关注。

农民土地、耕地合法利益受损的根本原因在于,过去对其合法权益保护不够。在城市城镇化扩张中、在地方政府以土地作为优惠条件招商引资、以及各类工业工厂用地中,往往是以地方政府作为征地主导方,农民则处于弱势地位。一些地方,给农民宅基地、耕地征用的补偿少得可怜,有的甚至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土地纠纷的出现,一方面说明城市化城镇化盲目扩展,另一方面说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存在问题,特别是要关注农民土地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因此,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受侵犯是大幅提高农民土地收益分配比例的前提。

温家宝总理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却屡遭侵犯,表现在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与农民土地利益的冲突;开发商房地产开发的暴利与农民土地利益冲突等等。而地方政府和开发商都是强势一方,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两者很容易走到一起,而忽视农民的权益。

工业化不能走牺牲农民利益之路,城市化城镇化更不是侵犯农民土地财产利益的理由。改革开放前我国就存在巨大城乡差距,改革开放后这种差距不但没有缩小而且正在拉大,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城镇化让农村付出的成本较高,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因此,必须以更加强硬的法律约束,更加有效的执行力,来保护农民在土地上的一系列财产权益。要精心设计征地制度改革方案,一定要出台以保护失地农民长远利益为中心的相应法规。笔者认为,提高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确保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比如:一次性补偿的一锤子买卖最终解决不了农民的根本问题,要让农民长久享受土地增值收益,直到其彻底享受城市各种社会保障,成为真正市民以后。农民的底线保障就是那几亩地,所以在农村做任何事情,既要坚守政策和法律底线,又要坚守农民生活保障的底线。

保护农民土地等财产权益,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中的收益比例,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这些讲话的针对性、现实性、必要性、及时性都非常之强,不但应该引起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高度重视,更重要的是应该及时把讲话精神切实落实下去,并落实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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