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不满一些部门为信息公开设置的或隐或显的障碍,浙江宁波的律师袁裕来2008年以来分别向环保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提出行政复议案,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公开信息。在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之际,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袁裕来律师,记录了他所遭遇到的政府信息公开之种种怪现状。
想复印?请手抄!
2007年下半年,上海市某输变电工程开始施工。按照公布的规划,施工高压线将穿越许林兴、倪文华等村民的住房。工程设计方仅向村民提供了政府部门相关批文的编号,但不同意提供批文内容。村民经自己努力无果后,委托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的袁裕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2007年11月29日,袁裕来和村民许林兴来到上海市环保局,申请查阅该工程项目环境报告及审批意见。两人填写了信息公开申请表,几天后收到的《登记回执》称,环保局将在12月18日答复。12月18日,环保局向许林兴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为他的申请符合规定,但提供政府信息的形式是,“带好身份证到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来查阅”。虽经再三交涉,环保局坚持不同意以书面方式提供信息。
袁裕来认为,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20条第2款,环保局应提供申请查阅的信息的复印件。今年1月3日,他代理许林兴向国家环保局(现环保部)提出复议申请。几天后,上海市环保局电话通知许林兴可以复印所需文件。
“复印,这个很小的技术问题,往往成了信息公开的大障碍。”袁裕来说。一次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查阅文件时,工作人员只允许其手抄,不能复印。结果为了摘抄一个征地批文的材料,袁裕来花了多达一天半的时间。据他了解,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档案室每天都有不少律师在档案室里,摘抄批文内容,甚至绘制用地红线图。“档案室里就放着一台复印机,不让复印就是刻意刁难申请人。”袁裕来说。
给你的没意义
同样是为了前述输变电工程高压线穿越村民住房这件事,袁裕来和村民倪文华于2007年11月30日(当天是星期五,规划局只在周二和周五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来到上海市规划管理局,要求其提供220kv杨元变电站及其进线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设计范围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位置地形图和建筑工程总平面图。
今年1月11日,规划局向倪文华送达《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为他申请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由于图纸较大,将根据他的实际需要提供复印件,并要求倪文华前往办理缴费等手续。
1月15日,倪文华办理了缴费等手续后,规划局给了他7张图纸。7张图纸虽然都加盖了“上海市规划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但是除1张标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图”外,其余图纸均未标明是什么图纸。而且,倪文华也看不出来7张图纸中什么内容标示的是高压线,更不用说高压线的具体走向了。倪文华认为,给他的这些图纸“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袁裕来表示,规划局的做法不符合规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13条第1款指出,因设备条件限制难以复制大图幅、特殊图幅图纸信息的,在有信息原件电子版本的情况下,应根据申请人的实际需要范围,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提供缩小比例的打印件。
袁裕来向建设部提起复议,建设部的答复也只是维持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向倪文华送达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近日,倪文华等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规划局依法公开有关文件。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
领导今天不在
今年2月,袁裕来因为办案需要,到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查阅、复制征地批文档案材料。在该厅办公楼1层登记后,袁裕来找到了设在13层的档案室。档案室工作人员告诉他,查阅档案须有耕地保护处处长和办公室主任签字。随后,工作人员给袁裕来一张纸条,上面写着耕地保护处鲁、姜、史、陈四位处长和办公室张、金、陈、陈四位主任的办公室房间号。
拿着纸条,袁裕来首先来到8层,发现鲁、姜两位处长不在办公室,便找到了姓陈的处长。姓陈的处长说,自己没有资格审批,“大概是副处长”。陈处长特地打电话给档案室,认为批文本来就应该公开,无须审批,即使要审批,由办公室一个部门把关也可以了。但档案室没有接受这一观点。之后,袁裕来到办公室,办公室几位主任表示,只有耕地保护处审批后,他们才能审批。袁裕来最后无功而返。
袁裕来告诉记者,这已经是他第三次到国土厅查阅档案无功而返。2007年11月和12月,他两次都因为耕地保护处4位处长不在办公室,未能查阅有关批文材料。
今年2月20日,袁裕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国土资源部责令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同意他不经耕地保护处、办公室审批而查阅、复制征地批文档案材料。
国土资源部受理后,要求袁裕来提供证据证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拒绝公开信息。“这显然是不可能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不会给我们出具书面文件表示明确拒绝。”袁裕来说,“这都是一些政府部门‘官本位’的思想在作怪,缺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记者 王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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