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总理27日在全国节能减排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要求,必须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重点,作为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节能减排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然存在能源消耗高、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进展缓慢等问题,特别是今年以来,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生产增长过快,产品出口大幅增加,投资有所反弹,节能减排形势严峻。这些问题需要引起各方面高度重视,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痛下决心,解决存在的问题。
节能减排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经济效益的现实、有效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把节能减排工作作为当前加强宏观调控的重点,全面落实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各项政策措施,把节能减排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要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2006年节能减排目标未能完成,主要原因之一是产业结构调整进展缓慢,服务业比重较低,重工业特别是一些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依然偏快,很多本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还没有退出市场。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以及高耗能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全面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突出抓好重点企业的节能减排,加快推进技术进步,支持循环经济发展,调整产品结构。
加强行业准入管理,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各地区及相关部门要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坚决清理纠正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对那些违规通过减免税和地价、电价优惠等各项政策招商引资、盲目新上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上曝光。有关部门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切实尽到严格把关的责任。
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各地及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对已经明令淘汰的小钢铁、土焦、改良焦等落后产能要坚决淘汰,杜绝小水泥、小电解铝等项目的死灰复燃。同时,研究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确保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和产业结构的优化。
切实加强法制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和污染源的经常监督,加大执法力度,严肃处理一批严重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节能减排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下大力气,下真工夫,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履行政府向人民的庄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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