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 提出,推进新农村建设,首要任务是“发展现代农业”,同时强调,在现代农业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记者在一些农村采访时发现,有的地方在发展现代农业中也出现了值得注意的问题。
违反土地承包法现象值得关注
河南省南阳市溧河乡有一个自然村叫牛郎村,前不久提出打造“中国爱情村”,开发牛郎织女旅游景区。郑州市一家公司决定投资,并注册了“牛郎织女生态园有限公司”。目前牛郎村已同该公司签订协议,租用农民土地280多亩,用于开挖人工湖、修建庙宇、种植生态作物,土地租期40年,头10年每亩年租金750元,后30年租金浮动。
有关专家指出,这份协议多处违反《土地承包法》。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是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土地承包30年的期限。三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为承包农户,村集体无权签土地流转合同。
记者在调研中还发现,有的地方农民的土地开始向干部手中“流转”。一些县乡由单位出面、干部集资“返租”农民土地,大建高效农业示范园。
河南内黄县共有10多个县直单位下乡建示范园,园区实行股份制,年终按股分红,入股的干部人事关系即使发生变动,股份不会动。该县认为这是“做给农民看、带着农民干”。一些村干部则认为,有些示范园变成了缓解财政困难的“小金库”。
一些农业专家认为,表面上看干部“返租”农民土地符合“自愿、有偿”的原则,但从长远看有损群众利益。干部手里有资金、懂技术,把农民的土地一租就二三十年,农民手里没了地还怎么学?拿什么干?说得严重些这是变相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集约经营”不等于“集中土地”
国务院研究室叶兴庆司长说,我们目前农业的基本经营制度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符合中国人多地少的国情,总体框架和合理内核不能变,因为土地在中国具有农村社会保障的功能。当然,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也强调,发展现代农业,要“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创新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叶兴庆分析说,早期讲的“统”,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行为,早期讲的“分”,是家家包地、户户种田。
现在讲“统”,应更多地表现为社会化服务,表现为农民自愿基础上的合作,倡导产业化经营和发展专业合作社,使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在新的“统”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现在讲“分”,应更多表现为促进土地合理流转和培育经营规模扩大的专业农户,现在是家家继续包地,却不再户户种田,但促进土地流转,关键在于真正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坚持农地农有、农地农用,防止发生大规模土地兼并。
河南邓州市委书记刘朝瑞说,强调农业集约经营不等于强行集中农民土地。盲目推进土地规模经营,将留下社会发展隐患。要做到既“统”又“分”,走发展农民合作经济之路最稳妥。
稳定家庭承包发展合作经营
根据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一方面发展现代农业要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一方面要创新现代农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那么,在实践中究竟如何处理家庭经营方式与现代农业要求的关系?
近几年,山东发展有机蔬菜的经验和教训给人启示。2002年7月,山东出口到日本的6万吨菠菜因质量不达标无法通关,最终倒入大海,损失3750万美元。亲历此事的山东泰安亚细亚蔬菜集团公司董事长王琳说:“农民一家一户种有机蔬菜,很难达到标准。”当时公司不让农民打农药,可一看到菜叶有虫子,村民夜里就背上喷雾器偷偷到地里打药。教训太深了。
为与公司对接,2003年,山东肥城市孙伯镇孙东村成立有机蔬菜合作社,调出土地连片封闭经营,村民以承包地入股,参与分红。通过合作社的力量,肥城市有机蔬菜产品再未发生一起质量事故,目前10万亩有机蔬菜通过了欧盟、日本等标准认证,去年为农民增收3.6亿元。
专家认为,合作社模式解决了三大问题:一是企业的生产标准通过合作社得以严格推行,避免了农户素质不一带来的经营风险。二是增加了集体收益。孙东村支书雷茂春介绍,合作社为农民和企业服务,一年能从企业得到10万元收入,解决了村级组织运转问题。
最重要一条是,农民土地入股后,可以进城务工,也可以在土地上打工,收入翻番。孙东村农民雷凤芹算了一笔账:家里土地入股每亩年分红1000元,自己在地里打工年收入4000元,丈夫进城务工每年收入1万元。
山东省政府农业专家顾问团成员高焕喜认为,公司的优势是技术加经营,普通农民的优势是劳动力,合作社的优势是农民有了集体谈判能力,三者实现了一体化,农民就能从产业链中分到更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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