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以中科院典型煤炭技术产业化为例

发布时间:2019-12-24 11:55:12  |  来源: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何京东 彭子龙 王春 齐涛  |  责任编辑:赵斌宇
关键词: 技术转移转化,煤制油,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

煤制乙二醇技术

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以下简称“福建物构所”)的结构化学研究在国际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结构化学是该所核心学科之一。以结构入手研究催化剂等材料的性能一直是该所重点科研方向。

福建物构所从 1982 年起开展一氧化碳气相催化合成草酸二酯的研究,1994 年通过国家“八五”重点攻关项目的模式成果鉴定。2004 年,福建物构所完成了煤制乙二醇技术的实验室开发,随后联合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推进中试和产业化工作。2008 年,完成了世界首套万吨级煤制乙二醇技术的工业性试验。2009 年,福建物构所以煤制乙二醇工艺及催化剂技术的知识产权作价入股通辽金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辽金煤”)。通辽金煤在内蒙古通辽建成和运行了世界首套 20 万吨级煤制乙二醇工业示范装置,该技术成为我国煤化工技术突破的重大标志成果。该技术获得了 2009 年度“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并被评为该年度“中国十大科技进展新闻”。之后,通辽金煤以“技术+许可权”的形式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永煤公司联合组建了河南煤化新乡永金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永金”),该公司在河南先后建成运行了 5 套 20 万吨/年的工业装置。

煤制乙二醇技术转移转化模式的核心是“专利实施许可 + 企业合作中试 + 新知识产权共享”,即以专利技术为基础,首先通过与优势企业合作,开展中试放大以形成完整的工程化技术解决方案,并共享新形成的知识产权;然后再与优势社会资源结合,实现规模产业化。该模式也被称为“金三角”模式。

“金三角”模式的优点在于:① 中试阶段即与企业合作,引入社会资本,有利于技术的快速成熟,可降低中试阶段的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② 研发团队不离开研究所,知识产权作价股份按一定比例反哺研究所和研发团队,保护了团队积极性和创新收益权。

该模式在具体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以下困惑:① 专利技术作价独家转让,并且研究所是小股东,使得研究所失去对技术产业化发展的话语权,不利于技术的推广,创新收益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② 研究所持续创新形成的新一代技术会与上一代技术形成竞争关系,如果处理不好与上一代技术参股企业的合作关系,势必会影响新一代技术推广。

3 种转移转化模式的分析

中国科学院煤制油、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这 3 项技术在研究所完成技术创新后,通过不同模式整合社会资源,解决了中试和工业示范过程中的工程技术、资金等一系列难题,实现了从实验室成果到工业应用的重大突破。

3 个研究所采取了不同的模式与企业开展合作进行创新技术的产业化,从形成生产力角度看均取得了成功。尤其是这 3 项成果转移转化的主要工作,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 年修订)颁布实施之前完成,因此均具有先行先试的改革探索意义。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从研究所方面的创新名誉权和创新收益权角度看,三者不尽相同,概要汇总如表 1 所示。

从表中可以看到,煤制烯烃模式研究所的创新名誉权和收益权相对得到了较好的保障,这主要得益于 3 个方面:① 研究所(含研发团队)是技术公司的大股东;② 研发团队依托研究所的持续创新;③ 研究所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和宣传。大连化物所设立了知识产权专员,形成了 DMTO 系列专利群,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自己的专利技术。同时研究所也注意宣传,使“DMTO”专有命名得到了同行和产业界的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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