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以中科院典型煤炭技术产业化为例

发布时间:2019-12-24 11:55:12  |  来源: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何京东 彭子龙 王春 齐涛  |  责任编辑:赵斌宇
关键词: 技术转移转化,煤制油,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

煤制烯烃技术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大连化物所”)是一个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应用研究与技术转化相结合的综合性研究所。催化化学是其核心学科,在国际上也享有盛誉。围绕能源资源的催化转化是该所长期坚持的重点科研方向。

大连化物所从 20 世纪 80 年代就开始了甲醇制烯烃技术研发。1995 年,大连化物所完成了合成气经由二甲醚制烯烃技术实验室中试,获得 1996 年度“中国科学院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中试技术在进行工业规模应用之前必须要进行工业性试验,但研究所不具备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条件,因此大连化物所积极寻求社会力量进行合作。陕西省政府认识到这一技术的重要意义,决定由陕西国有企业出资和大连化物所共同完成工业性试验。2004 年,大连化物所与陕西新兴煤化工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国资企业,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和洛阳石化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洛阳石化”)三方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启动了世界上第一套万吨级甲醇制烯烃技术(技术代号:DMTO)工业性试验装置的建设,形成了“科研+设计+生产”紧密结合的“联合开发体”模式,加速了技术产业化进程。其中,新兴公司负责全部投资和试验装置的建设及运行管理。2006 年,DMTO 工业性试验取得成功。为有利于 DMTO 技术推广许可,2008 年,大连化物所将所持有的相关技术专利注入新兴公司,并对新兴公司进行了股份重组(即现在的“新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化物所(含研发团队)成为公司大股东。新兴公司独家拥有 DMTO 技术的相关专利,并组建专业团队负责 DMTO 技术的全球推广,以专利许可方式进行专业运营。洛阳石化则拥有 DMTO 产业化技术的独家设计权。为支撑 DMTO 产业化以后的生产,由正大集团独资成立了催化剂厂,大连化物所将第一代催化剂的专利使用权许可给该厂进行生产。除第一笔技术费外,正大催化剂厂另外提取一定比例的催化剂销售额给大连化物所。2008 年 3 月,为加强后续技术开发合作,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大连化物所又联合组建了“陕西煤化工技术工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中心”)股份制企业实体。2018 年 11 月,大连化物所与江苏飞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组建中科催化新技术(大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催化”)进行新一代 DMTO 催化剂的生产和销售。

2010 年,世界首套 60 万吨/年的煤制烯烃工业装置在内蒙古包头投料试车一次成功。截至目前,DMTO 技术已许可 26 套装置(包括国外 1 套),乙烯和丙烯产能约 1 400 万吨/年,由此创造了一个千亿规模的战略新兴产业,并带动了 3 000 多万吨的甲醇产业。目前已投产运行的 14 套装置烯烃总产能 800 万吨/年,销售收入约 800 亿元/年。该项技术被评为 2010 年“中国十大科技进展新闻”、2011 年度“中国科学院杰出科技成就奖”和 2014 年“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

“联合开发体”模式的基本内涵和优点包括:① 技术所有权归属研究所控股的技术公司,并以专利许可方式进行技术推广。这避免了作价入股,仅限一个企业转化的弊端,有效保障了研究所的创新名誉权和收益权,保护了相关企业的积极性。② 研究所的创新收益分为专利许可的即时收益和销售额提成的长线收益。③ 研发团队仍在研究所持续开展相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研究所将收益的一定比例奖励团队;同时,设立煤代油基础研究合作基金,支持全所进行相关合作研究,有效反哺了科研工作的持续创新。

该模式在体制上建立了大连化物所开展持续研发、工程中心开发工程技术、洛阳石化独家设计、新兴公司从事营销、正大集团和中科催化生产催化剂的全链条布局。随着 DMTO 新兴产业的扩展和新一代催化剂技术的持续开发,这种转移转化模式也面临新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全链条不同环节涉及不同的主体,在决策上需要不断地相互协调,决策效率受到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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