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责清晰的合作规则
有效的攻坚体系必须充分考虑创新参与方的利益诉求,知识产权(IP)是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的主要产出,也是相关企业巩固其产业地位和获取竞争优势的战略资源。因此必须构建尊重 IP 归属和保护机制,才能够激发创新参与方持续的协同创新动力和投入。
为了更好地贯彻 IAP 各项目集,对于芯片制造商、制造设备商、基础材料供应商、芯片设计公司等不同的研发合作伙伴,IMEC 设计了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商业合作模式(图 1),IMEC 对研究成果预期产生的 IP 进行严格分类管理:
图 1 IMEC 基于知识产权的商业模式分析
Label R0:IMEC 排他性 IP,合作伙伴加入 IAP 后可通过专利许可获得使用权;
Label R1:合作伙伴与 IMEC 共享无偿使用;
Label R1*:合作伙伴与 IMEC 共享,但只能有限使用;
Label R2:合作伙伴的排他性 IP。
例如,对于芯片代工制造伙伴,IMEC 往往要求拥有相关项目集产生的相关 IP 完全共享权利。而对于相关专业材料供应商,由于业务的特殊敏感性,研发伙伴将拥有相关的化学结构(chemical structure)的排他性拥有,而且 IMEC 将无权单独披露相关信息。
IAP partnership(合作伙伴关系)已经成为 IMEC 引领全球微电子产业技术突破创新,攻坚克难的重要合作模式。这种面向“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合作设计了透明、健全的知识产权规则,其指导思想是成本和风险共担,知识和成果共享,试图避免资源重复、分散投入,确保相关产业伙伴能在产业市场启动或复苏前就做好有竞争性的新技术与新产品的准备工作。而合作伙伴高质量创新贡献的持续投入和核心创新成果的快速获取,一方面促进了参与者创新能力的快速成长,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提升了 IMEC 对整个产业优势资源的整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