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贸易摩擦中知识产权的作用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9-09-17 10:58:12  |  来源: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刘海波 古谷真帆 张亚峰  |  责任编辑:赵斌宇
关键词:知识产权,贸易摩擦,国际贸易管理

对我国的启示

1979 年中美正式建交以来,知识产权一直是两国关系中的重要议题。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在这个议题上,采取的是和日本当年类似的策略,即被动、延迟地应对美国的诉求和国际政治经济格局的变化。这种情况在十八大之后发生了根本改观。十八大以来,我国以顶层指导性文件为指引、以工作部署性文件为牵引、以法律规范性文件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系日趋完备;司法保护主导、行政保护紧密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运行的体制机制基本健全;依照法定程序、广泛吸收利益关联各方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创设和调整能力持续提高,这些使得我们可以有更多的策略选项。基于对日美贸易摩擦中知识产权作用的研究,提出 4 点启示。

美国擅长使用一些界定不明的词语调动民间、舆论和政治资源,形成压力,迫使竞争对手让步。例如,在对日贸易摩擦期间,美国参议院针对日本知识产权政策提出的 16 个问题中的第一个就是日本“特许厅的审查工作不独立于通产省的产业政策”。这个问题给人造成的印象是“日本的专利审查不独立”,而独立审查是专利审查的基本要求,不能独立审查的专利制度是不正常的专利制度。美国参议院的这个含义模糊的问题,可能会造成全面否定日本专利审查制度的后果。在此次中美经贸摩擦中,美国对我国的一个类似指责是“强迫技术转移(Forced Technology Transfer,FTT)”。这个指责很有蛊惑力,特别是有些媒体把美国这个指责和我国保护知识产权不力的一些评论放在一起说的时候,几乎能够达到“坐实”的杀伤效果。关于 FTT,美国官方一直没能明确界定,其用意显然和对日本的审查不独立的指责一样。其实,有些学者已经指出 FTT 说法的经不起推敲之处。我们有必要参考日本应对美国的一贯做法,“以细打粗”,逐一盯对,戳穿对手的逻辑骗局。

积极为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知识产权的管理作用创造条件。用知识产权管理国际贸易,在一定意义上来看,是一种“长臂管理”(Long Arm Management)。美国利用日美贸易摩擦的机会,出台《1988 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以对《1974 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进行补充,完善了“301 条款”制度,把知识产权与美国的国际贸易挂钩,为其实施“长臂管理”准备了法律基础。随着我国科技水平、产业水平和国际贸易水平的提升,要发挥知识产权特长,进行国际贸易管理是一个必然到来的任务。完成好这个任务,除了增强知识产权话语权,还应该参考美国的做法,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在法制基础上,灵活运用国际化程度最高的知识产权制度,管理国际贸易。

正确认识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既不夸大,也不轻视。中美经贸摩擦中的一个主要焦点是知识产权问题,而根本上是大国之间的经济争霸。随着中国经济实力和科技实力的崛起,中美之间的差距不断缩小,美国为维护其全球地位,不可避免地重拾当年对付日本的贸易战武器。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虽然越来越重要,但要认识到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关键节点、关键环节上,而不是国际贸易的全部节点、全部环节。对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保持清醒、正确的认识,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妥善解决中美经贸摩擦。

战略性地选择多个维度对贸易摩擦中的知识产权进行助攻。美国在对日本发动贸易战的同时,还采取了一系列的金融和汇率举措来打击日本经济。《广场协议》的签订使日元大幅度升值,日本的产品出口竞争力降低;美国迫使日本开放金融市场,加速了泡沫的形成,并最终造成泡沫的破裂。这对我们的启示是,在应对美国故意挑起的贸易争端之时,可以通过选择具有优势的领域进行回击。(作者:刘海波,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 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古谷真帆,日本东京大学未来前景研究中心;张亚峰,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中国科学院院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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