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贸易摩擦中知识产权的作用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9-09-17 10:58:12  |  来源: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刘海波 古谷真帆 张亚峰  |  责任编辑:赵斌宇
关键词:知识产权,贸易摩擦,国际贸易管理

日美贸易摩擦中的知识产权因素

里根政权强化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作用

1981 年,里根政权起步时,美国贸易逆差进一步扩大,高技术产业的竞争力快速下降是重要原因。在 1955—1980 年的 25 年间出口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各国(除美国外)的高新技术产品中,美国的市场占有率从 35.5% 下降到 19.9%。而这一时期迅速崛起的高技术的代表是微电子技术,微电子技术是信息技术的基核,其带来的冲击是全产业、全社会和全世界的。

为了研究对策,美国总统里根于 1983 年 6 月组建了由学术界、工业界代表组成的“总统产业竞争力委员会”(President’s Commission on Industrial Competitiveness),任命信息技术领军企业惠普公司的总裁约翰 · 扬(John Young)为委员会主席。这个委员会分别于 1985 年 1 月、1987 年 4 月和 1988 年9 月向里根提交政策研究报告,每个报告都有明确、具体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提高美国产业竞争力的建议内容。其中,发表于 1985 年的第一个报告《国际竞争——新的现实》(Global Competition - the New Reality)中的主要观点,直接引致了美国强化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作用。该报告指出,美国的技术力量依然处于世界最高水平,但是其技术优势在国际贸易中没有得到有效反映,原因是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充分。为了恢复美国产业竞争力,应该要求美国的主要贸易对象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在美国国内要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缓和反垄断法的应用。

1985年9月,里根宣布实施“贸易政策行动计划”(Trade Policy Action Plan),表示美国坚决与不公平贸易做斗争,提出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 6 项法律修改课题。1986 年 4 月,美国贸易代表克莱顿 · 尤特(Clayton Yeutter)表示“美国政府为了保护美国企业的专利、著作权、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不惜动用所有武器”。1987 年初,里根向国会提出《1987 贸易、就业和生产率法案》,提出加强美国产品国际竞争力的一揽子建议,其中包括多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内容。1988 年,里根签署的《1988 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案》增加了“超级 301 条款”和“特殊 301 条款”,后者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设立。该法案对美国国内企业制止进口违反美国商标法、专利法和版权法的产品予以便利,对侵犯美国知识产权(尤其是高技术专利)的国家采取报复行动,并将运用“301 条款”的权力由美国总统转移给贸易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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