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贸易摩擦中知识产权的作用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9-09-17 10:58:12  |  来源: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刘海波 古谷真帆 张亚峰  |  责任编辑:赵斌宇
关键词:知识产权,贸易摩擦,国际贸易管理

首当其冲的日本企业和专利制度

在质优价廉的日本工业品大量涌入美国市场的同时,日本企业在美国的专利申请量不断创出新高。20 世纪 80 年代的 10 年间,日本企业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取得专利的份额从 12% 增长到 21%,主要集中在汽车、发动机、药品、计算机、家电和办公自动化等方面。1987—1990 年,日本企业在美国获得专利的数量是当年 USPTO 授权专利的前三名(表 2)。

在美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环境下,日本高技术产品大量进入美国,日本企业大量申请并获得美国专利,导致美国专利权人频繁发起对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1982 年,IBM 曾起诉富士通侵犯其软件著作权。经过长达 6 年时间的诉讼,1988 年富士通向 IBM 支付 8.33 亿美元的软件使用费。但是,日本企业很快顺应形势并调整战略,采取了相应举措:三菱机电设立“知识财产总部”,日立对摩托罗拉侵害专利提出反诉,而日本电气公司在与英特尔的专利诉讼中获得胜诉。

在此期间,美国参议院于 1988 年 6 月和 1989 年 2 月举行 2 次听证会,调查日本专利制度和其运用对美国企业是否公平。1989 年 7 月,美国参议院总结、发表了关于日本专利制度的 16 个问题,并成为后来日美知识产权谈判的核心内容,这 16 个问题中的第一个是日本“特许厅的审查工作不独立于通产省的产业政策”,本文将在后面讨论美国国会这样提问的用意。

表 2 1982—1990 年取得美国专利前 5 位的公司


第1位

第2位

第3位

第4位

第5位

1982

通用

日立

RCA

IBM

西门子

1983

通用

IBM

AT&T

RCA

日立

1984

通用

IBM

日立

东芝

AT&T

1985

通用

东芝

日立

IBM

AT&T

1986

日立

通用

东芝

IBM

佳能

1987

佳能

日立

东芝

通用

飞利浦

1988

日立

东芝

佳能

通用

富士相机

1989

日立

东芝

佳能

富士相机

通用

1990

日立

东芝

佳能

三菱电机

通用

在结构协议中协调知识产权事宜

美国政府认为日本专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属于“非关税壁垒”,相应的磋商应该在经贸谈判中进行。因此,两国政府决定在日美贸易委员会设置“知识产权工作委员会”,这是两国政府之间进行贸易有关的协议时,第一次设立知识产权方面的专门委员会。从 1988 年 8 月知识产权专门委员会成立到 1994 年 6 月日美结构协议达成,虽然日美两国都发生了政权变化,但这个委员会一直在日美结构谈判中占有一席之地,并为在最终的结构协议中体现知识产权内容作出了实质性贡献。在 1994 年 8 月基本达成的《日美专利协议》中,体现了两国对对方关心事项积极应对的态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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