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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
国家科学数据政策体系概览
科学数据管理伴随着科研活动从未停歇,2000 年后尤为繁荣。目前我国已形成由以政府、行业机构和领域数据中心为主体的数据政策体系(表 2)。其中,《科学数据管理办法》于 2018 年 3 月17日生效。该办法首次站在国家高度、面向多领域科学数据,提出开放为主的指导原则,具有划时代意义。
此外,典型行业部门制度建设既包括数据管理办法,也涵盖政策指南,如国家海洋局《关于规范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工作的意见》(2015 年 2 月)、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2016 年 9 月)等。跨部门合作共享逐步推进,如 2015 年国家林业局与国土资源部签署数据资料共享协议,建立长效共享机制。领域科学数据中心则将数据实践与数据政策并轨,值得关注。
相伴而生的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实践
图 2 回顾了我国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历程中的部分代表性事件,其中 2017 年 1月—2018 年 7 月国内科学数据共享主要实践见表 3。从所属机构看,既包括政府、科研机构,也囊括企业社会力量;从实践内容看,包括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大数据项目驱动的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科学数据交流研讨、国际交流与合作等。相对于数据政策,数据实践先于政策并服务于政策,绝大部分领域数据政策根植于数据实践。科学数据管理先行,而开放共享尚在摸索,相关实践仍以交流研讨居多。虽也有开放数据示范平台,但广泛的数据共享实践仍有待开展。
比较思考与发展展望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科学数据政策与实践情况
从发展水平来看,《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新近颁布,贯彻落实仍需多年探索积累。基于现有的科学体系和数据资源量,数据政策宏观管理体系尚待扩展。
从发展广度来看,国内的科学数据管理典型实践多集中于自然与工程科学,虽不乏社会科学数据实践典范,如国家统计数据、研究机构调查数据平台(如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等)等实践,但与学科科研活动规模相比,仍有很大进步空间。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整体水平仍需提升,分散于研究个体手中所形成的数据黑洞仍客观存在。
从发展动因来看,科学数据共享为大势所趋,但与之匹配的数据共享计量评价与激励尚不成熟。数据共享工作的动力多来自自发性或者行政约束。如何更好地将有形和无形力量结合,调动全生命周期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关乎科研数据管理事业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