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的最新进展

发布时间:2018-09-07 11:50:47  |  来源: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张丽丽 温亮明 石蕾等  |  责任编辑:赵斌宇
关键词:科学数据管理,科学数据共享,科学数据政策,开放数据

国内外发展趋势研判

积极温和的科学数据政策导向

开放数据 FAIR 化提供宏观原则,数据管理计划(DMP)坚持务实操作,全方位政策体系日渐丰满,重塑科学数据开放边界从未停歇。这些积极的发展态势并非自上而下、“一刀切”的行政命令,而是与自下而上的一线科学数据生产相呼应,尤其通过技术应用、培训教育、公民科学发展与影响力全面计量等举措全面夯实。积极开放是大势所趋,温和推进则是现实所需。

“全面开放”FAIR化

2000 年以后,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地球观测组织(GEO)、国际科技数据委员会(CODATA)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组织推行“全面开放”(full and open)的科学数据共享政策,旨在推动科学数据资源尽可能免费、无限制性地跨界流动重用。2014 年,荷兰莱顿一场由多利益相关群体参与的名为“联合共建数据公平港口”的学术研讨会提出“可发现(findable)、可访问(accessible)、可互操作(interoperable)和可重用(reusable)”的 FAIR 原则,进一步诠释现代科学数据共享的基本理念并迅速流行。FAIR 原则将科学数据资源依开放状态分为 6 类,其中“FAIR 化的元数据”“FAIR 化有限开放数据”“FAIR化开放数据”和“FFAIR 化增强版开放数据”等 4 类被认为是开放数据的主要形式。该原则在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地普及。FAIR 化数据资产的计量研究和以“Go change,Gobuild,Go train”为主题的 FAIR 运动,进一步使该原则落地。

动态生长的科学数据开放边界

科学数据共享的深度和广度也即开放的边界。英国皇家学会研究报告《科学是一项开放的事业》中明确指出,科学开放边界的制约因素包括经济利益(如数据所有权与知识产权等)、隐私权力、公共安全等。历经 4 年准备,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法案》(GDPR)于 2016 年 4月14日通过审批并于 2018 年 5月25日起正式施行,旨在保护数据时代的欧洲公民免于隐私数据泄露。其核心内容确立“知情权、访问权、反对权、个人数据可携权、被遗忘权”5 种公民权利,被视为近 20 年来最重要的数据隐私规章。而数据资产确权由于科研场景的复杂性,仍值得持续探讨。可以说,生长着的科学数据开放边界正是科学数据从封闭走向开放的动态博弈。边界刻画将持续成为科学数据共享的焦点和难点。

全方位政策体系的日渐丰满

从组织视角来开,科学数据管理与共享的政策体系全面扩展(图 1),无论是国际与国家层面,抑或区域、领域与机构层面或者更小的单元组织。其中,领域机构层面的科学数据政策更贴近科研与数据场景,因而成为推动整个政策链条延伸与丰满的重要力量。除纵向一体化的政策体系搭建外,不同层级的政策联系也日益紧密。如以数据外交为桥梁的国际政策与国家政策的接轨,领域机构政策面向国家政策的调整与校正等。

一些组织归档了现有数据政策:美国能源部系统生物学知识库(Kbase)包括美国本土为主的生物信息学数据政策资源;公平共享平台FAIRsharing收录面向多领域门类 112 份数据政策元数据信息。欧盟与 OECD 合作组建国际科技政策数据库 STIPCompass,收集并发布包括中国在内的 51 个国家的科技政策,科学数据管理政策涵盖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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