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频现黑手:为群众争取一碗肉 干部要分一口汤

发布时间: 2016-06-16 10:08:21  |  来源: 经济参考报  |  作者:  |  责任编辑: 方青
关键词: 扶贫资金,村干部,黑手,基层干部,经济参考报

村民怕报复“敢怒不敢言”

记者发现,在不少地方,迫于对基层干部的畏惧心理,群众对发生在扶贫领域的腐败现象往往“敢怒不敢言”,一方面纵容了腐败现象,另一方面也给办案机关查处案件带来困扰。

一些受访群众说,在不少村子,村干部都是所谓的“能人”“强人”,有的通过家族势力甚至黑恶势力维系村组治理秩序。整日“抬头不见低头见”,办事还要有求于他们,群众便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还有的村民即便反映了情况,当有关部门去实地调查时,他们又不敢出面举证。

陕西省商洛市反贪局副局长刘建康说,当地近年来判处的基层干部腐败案件,由于涉案金额较小,逾八成最终被判处缓刑。虽然是依法量刑,但有的村干部却因此有恃无恐,甚至扬言“我就是个农民,看你还能把我降到哪里去?”而对群众而言,举报的后果很有可能只是判处缓刑,村干部回到村里毫发无伤,有的还会打击报复,村民只能忍气吞声。

多位受访纪检干部坦言,在目前反腐高压态势下,纪委和反贪部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状况,尤其是不少村组干部“非党员”和非公职人员的身份,使党纪国法难以约束和查处。同时由于村组干部腐败案件人多、取证难、成案率低和不计入工作考核等因素,使一些纪检干部办案“有心无力”。

陕西、广西不少基层反贪部门干部反映,近年来县镇两级纪检监察机构虽然得到加强,但全员办案仍难以实现。基层纪检监察人员调整、被上级部门抽调等较为频繁,一些人员业务不够熟悉,缺少办案经验,这些都严重制约基层反腐和问责工作的深入开展。

此外,法律界定存在分歧,形成了监管中的“模糊地带”。西部地区一位市级反贪局负责人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村干部犯罪问题有一个立法解释和两个司法解释,规定了村干部从事“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等七类情况,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当出现贪污、挪用公款或受贿犯罪行为,由检察机关查办。而当前移民搬迁、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等腐败高发领域却不在七类情况之列,这些领域的贪腐问题被归为职务侵占范畴,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监管,形成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职能范围的交叉。

“长期以来形成的职能定位,使公安机关的工作重点在刑事和治安案件上,直接查办村干部职务侵占案件力量不足,经验也较为欠缺。可以说,农村职务犯罪的情况很多,检察机关可管的却比较少,公安机关可管,但查办的更少。”一些基层司法机关干部坦言。

避免“微腐败”须把好四关

基层干部群众表示,扶贫领域中的腐败虽大多数额较小,但这种“零距离腐败”,关系到“十三五”末能否如期脱贫的头等大事。亟须以公开为“防腐剂”,把好“四关”,以“零容忍”态度加大惩处力度,保证脱贫攻坚“最后一公里”风清气正。

首先,把好扶贫项目和资金的申报、规划、实施、验收“四关”。江西省委第八巡视组建议,把好“四关”,做到于法周全、于事简便,从程序上减少扶贫资金滞留现象,提高使用效率。加强基层廉政风险防控,建立与市、县、乡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协作机制,对以权谋私,截留、套取、贪污扶贫资金的,必须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其次,针对脱贫攻坚中村组干部腐败高发现象,以公开为“防腐剂”,切实推动村务公开,强化村级民主监督。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罗成建议,进一步抓好“三务”公开制度落实,健全“三务”公开目录,加强督促检查,保障群众对扶贫领域政策、资金的知情权、监督权。

再次,强化抓早抓小,做到小过即问、小错即纠、防微杜渐。西安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杨鑫表示,各级党组织应切实负起责来,对基层党员干部严抓严管。对那些触碰党规党纪底线的,要及时处理和纠偏,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

最后,夯实“两个责任”,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查处扶贫领域的腐败。《经济参考报》记者发现,现实工作中,真正插手扶贫等惠民资金的群体,大多数是村“两委”干部和部分基层站所人员,这些人是协助基层政府推进工作落实的重要群体,为使其更好工作,个别乡镇党委政府往往对他们的一些违纪违规行为视而不见,有的乡镇干部还与其同流合污。

西安市纪委相关负责人建议,对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查处、走过场、应付了事、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甚至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不仅应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还要往上倒查,追究上一级党委和纪委的责任。

贵定县纪委副书记陈必勇建议,建立健全对落实扶贫等惠民政策和资金的监管考评机制,签订责任书,定期检查考评,考评结果要与政府部门绩效、干部晋升等奖惩挂钩,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同时,以零容忍态度加大打击力度,对影响恶劣的扶贫领域腐败案件,严格缓刑的适用范围,在法律范围内,适当以轻刑替代缓刑,发挥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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