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农村妇女参政比例加快迈向小康步伐

发布时间: 2015-08-28 13:46:32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焦梦  |  责任编辑: 焦梦
关键词: 女性 性别平等 参政 基层 社会性别 治理

记者:中国农村妇女参政能力的提高对于维护妇女自身的权益有什么好处呢?

仝志辉:首先,可以有效维护农村教育和土地承包中女性权益。农村女性文化教育的权利一直得不到较好维护,往往初中毕业或者初中未毕业甚至小学毕业,或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因“女孩读书无用论”等原因不再有机会深造,结果造成整个中国农村女性受教育的人数、机会比男性低。通过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及其比例提高,就能较好地解决“自家姐妹”的教育问题,比如她们自己“现身说法”或者以自身经历的深刻体会向高层提出有利于女性继续就学的费用减免等促进、优惠性的政策法规等,这样就能从整体上全面提高农村妇女的文化素质。土地承包法执行过程中也没有很好考虑女性的土地承包权益,比如婚嫁后女性在婆家的土地如何分配得到以及婚嫁后娘家的土地是否上收,离婚后回娘家的女性其土地如何解决等等一系列问题,过去都在站在男权文化视角或“性别中立化”方面制定政策和处理这些问题。

第二,可以较好解决涉及妇女切身利益的案件和事件。目前农村中出现的生育性别、家庭暴力、结婚离婚等案件逐年上升,仍然较多的存在男性对女性的欺凌和压迫,如强迫妻子或儿媳多生孩子或者没生男孩遭到歧视、离婚中女性总被当作“无理方”对待、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或婆家对儿媳的暴力事件等,都在处理过程中因男性领导着缺乏现代的社会性别意识或对女性缺乏应有的人格尊重,常常摧残女性身心发展,所以需要通过提高妇女参政能力来加以圆满、合理地解决。

第三,可以较好解决对女性生理心理疾患的社会救助。农村女性生理和心理问题从更深层次讲,更多是农村女性自身的性别隐私,男性领导者既没有同样的体验,也不便于询问和完全深入了解。尤其在涉及到公伤害引起的疾患但又需要村组织出面解决的时候,女性患者迫于女性本身的隐私除了向家人诉求外,也难以向男性领导者和盘托出。所以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及其比例提高,对类似这样的问题会有更多的自身体验和交流的机会,也会更有利于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不会因为贻误时机危及女患者身心健康和生命。

记者:您对未来中国农村妇女参政能力的提高有何建议?

仝志辉:当下,村委会中农村妇女参与仍有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村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与《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的到2020年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二是村委会中女主任的比例更低,女委员主要分管计划生育等工作,在村务管理和决策中边缘化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三是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机构等其他村民自治组织中的女性比例还缺乏全国性的统计数据,因而无法得知妇女参与村级事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状况,不利于《村委会组织法》中相关内容的贯彻执行。

因此,要在这几个方面主动开展工作,不能被动等待或顺其自然。原因在于男权强势文化和千百年来的社会性别观念根深蒂固,顺其自然的结果仍然是男性排挤女性。因此需要政府和民间上下联动,需要采取“推拉”策略,即政党、政府要自上而下“拉”,普通民众要自下而上“推”,这样才能促进妇女同男性在政治权利方面的平等并进而在全社会形成新的社会性别文化和风尚。特别要着重从确保村委会妇女当选比例或名额、从让妇女脱颖而出出发,倡导加强制度环境建设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以期让这些具有领导能力的妇女带动更多的妇女参与农村公共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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