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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记者焦梦)近日,中国政府发布了《中国实施千年发展目标报告》,全面总结了过去15年中国实施千年发展目标的情况,并就中国未来的发展进行了前瞻。其中,促进两性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利是重要的一个方面,而农村妇女参政是其中的重点。中国在提高农村妇女参政能力方面都有哪些新变化?中国农村妇女参政能力的提高能够为农村社会治理带来什么改变,对于维护妇女自身的权益有什么好处?针对这些问题,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社会转型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仝志辉。
记者:您能否简单介绍一下,近年来中国在提高妇女参政能力方面都有哪些新变化?
仝志辉:总体来看,中国妇女参政呈现上升势头,为提高妇女参政能力营造了大环境。目前中国妇女参政的社会环境和参政比例大有改观。1995年世界妇女大会以来,中国妇女界积极主动推动妇女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民主参与意识日益增强,目前正在形成妇联系统、专家学者和女性领导的合力,全面广泛影响政府决策。1995年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提出妇女参政的明确目标:积极实现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中都要有女性。各级组织部门设立了承担女干部选拔培训工作的机构,出台了一些特殊的倾斜政策,基本做到了在各级领导班子换届中,没有女干部人选不予审批,在领导班子调整配备时,同等条件下实行“女性优先”的原则,有力地促进了女性参政比例的增加。据统计,中央和国务院以及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班子实现了至少有1名女性的目标,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60%的政府班子实现这一目标。
从制度环境看,目前全国性的有关妇女参政的政策法规中社会性别意识主流化十分明显。从国家政策层面看:《中华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章程》(2003年8月26日第九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上部分修改通过)第五章“基层组织”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的行政村、乡镇企业、农林牧渔场、城市的居民委员会、街办企业和专业市场等设立妇女代表会。”“妇女代表会按居住区域、单位,由成年妇女选若干代表组成,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代表会一般三年举行一次。代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山区、牧区,农、林、渔场,妇女组织形式应从实际出发灵活设置。”
记者:中国在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方面有哪些积极的政策措施?
仝志辉:1998年和2010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明确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为贯彻以上法律规定,1999年,民政部接受全国妇联的建议,专门颁发了《关于努力保证农村妇女在村委会中有适当名额的意见》(民发[1999]14 号),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如“条件具备的地方,可探索在选票上注明妇女应有名额的办法。对利用宗族、派性势力,给妇女参选、当选设置障碍的,要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理。已经完成最新一届村委会选举的地方,要认真总结经验,凡村委会班子中没有女成员的,当届期内村委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首先补选女委员,或建议党委部门在村党支部内配备一名女干部”,该意见有效遏制村委会选举与妇女参政目标的背离现象。中办、国办2002年7月14日发出的《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特别强调:“要保证妇女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合法权益,使女性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占有适当名额”。
这些年来,通过不懈工作,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有了明显提高,由2000年的15.7%提高到2012年的22.1%,村委会主任中的女性比例也有所提高。一些省区成效显著,如青海省,在青海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青海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对妇女参选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在“总则”章节第二条中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在“提名候选人”章节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正式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女性。” 该办法在“选举程序”章节第三十二条中还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有妇女获得过半数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名额中确定一个名额另行选举一名妇女为委员,其他当选人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规定为妇女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该省2014年第九次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结果显示:全省共有5818名和3458名妇女干部进入村和社区“两委”班子,分别占干部总数的15%和67.9%,实现了全省每个村(社区)“两委”班子中至少有1名妇女干部的预定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