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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于荒山荒坡的光伏电站。明确县级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结合荒山荒坡光伏电站建设的技术需求,提出明确到单体项目的现场勘察、方案设计与建设验收进度需求;明确以县级政府为基本单位的单体项目申报建设管理机制和长期有效的运行维护机制。明确贫困户可支配收入来源方式及年度可支配收入获取金额,明确扶贫资金发放模式与流程,明确各级政府、电网企业及项目单位在资金流转和支付过程中的职责。
(三)基于农业设施的光伏发电项目。明确县级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结合基于农业设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技术特点,提出明确到单体项目的现场勘察、方案设计与建设验收进度需求;明确以县级政府为基本单位的单体项目申报建设管理机制和长期有效的运行维护机制。明确贫困户可支配收入来源方式及年度可支配收入获取金额,明确扶贫资金发放模式与流程,明确各级政府、电网企业及项目单位在资金流转和支付过程中的职责。
(四)拟采用的创新技术模式。根据技术模式特点,明确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结合创新技术模式建设特点,提出具体资料搜集、现场勘察、典型方案设计与建设验收进度需求;结合技术模式建设需求,明确以责任主体为基本单位的项目申报建设管理机制和长期有效的运行维护机制。
六、建设方案
(一) 建设模式。综合考虑试点县太阳能资源、土地及屋顶建设条件、交通运输和施工安装条件,因地制宜的提出本县试点项目拟定技术模式与商业模式。
(二)项目规模。统筹各类建设模式特点及本地区实际条件,明确提出本县各类试点项目规划规模与布局。
(三)项目接入系统初步方案。初步提出各拟建项目的拟定接入方式,以及接入配电变电站的名称、容量、容载比等。
(四)项目建设进度安排。根据本县贫困村、贫困户规模及扶贫需求,结合光伏扶贫各类技术模式建设条件,统筹提出本县扶贫项目分批建设方案。
七、项目运行维护及管理体系
根据本县拟采用的多类技术模式和商业模式,对应建立光伏扶贫项目运行维护管理体系,提出项目建设方式、运行维护管理方法及保障措施,保证地区光伏扶贫项目长期稳定运行。
应符合《试点工作通知》对项目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以试点县为单位,明确1~2家具备项目长期运行管理能力的企业开展区域内各类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工作,负责试点县全部光伏扶贫项目的运行维护工作,由地方政府进行统筹组织协调或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八、投资估算与扶贫效益分析
(一)投资估算。根据国家、行业现行的有关文件规定、费用定额、费率标准等,以及价格水平年,提出本县拟采用的各类技术方式的典型项目总投资。
建议户用建设的项目按单体项目规模3~5kW进行(静态投资约10元/瓦)计算、农业大棚建设等小型分散式接入的光伏电站项目可按单体项目规模100~200kW(静态投资约10元/瓦)进行计算、荒山荒坡建设的大型并网项目可按单体项目规模10MW(静态投资不低于8元/瓦)进行计算。
(二)投资构成及政府初始投资补贴支持。提出本县各类技术模式的资金筹措方式及相应比例。参考的典型模式为:户用和设施农业系统政府初始投资补贴70%、其余30%由地方政府组织贫困户向银行贷款或项目企业向银行贷款;大型地面电站政府初始投资补贴40%、项目企业出资20%、其余40%由项目企业向银行贷款。其中,政府初始投资补贴金额由国家和地方按比例共同承担。
(三)财税支持政策。提出本县光伏扶贫项目拟采取的财税支持政策。参考的典型政策为:户用和设施农业设施的光伏扶贫系统还贷期5年、享受银行全额贴息,按照3%增值税进行缴纳;大型地面电站还贷期10年、享受银行全额贴息,按照常规光伏电站项目缴纳有关税费。
(四)其他支持政策。提出本县拟对光伏扶贫项目采取的其他支持政策。
(五)贫困户获益方式。提出各类技术模式贫困户获益方式,测算相应条件下贫困户年度可支配收入金额,保障贫困户年度可支配收入不低于3000元/户年、持续获益20年。参考的典型方式为:户用系统可按照售电收入中除还贷费用和税费外全部作为贫困户可支配收入进行测算;大型地面电站可按照售电收入中支付还本付息、运维和税费后,净利润中的50%作为贫困户可支配收入进行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