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15-05-05 14:41:19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辛闻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 管理

李亢:

因此《办法》试图做三个方面制度的安排:一是强调双方的协商合作,办法第4条将“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协商合作”作为特许经营实施的四项原则之一。第18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政府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通过协议来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政府有什么职责,能够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要一览无余的在协议中事前约定,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要求。同时在第37条规定,如果协议内容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有时候在经营过程中有些不可测的因素,需要对协议个别条款作出补充、调整,这也是合理的。要强调双方合议、协商,不能政府单方说了算,因为政府是掌握公共资源的,是决定公共政策的,不能觉得该调就调,该修正就修正,这是需要在《办法》中加以明确的。《办法》第六章争议解决方式中,也强调双方平等协商,发挥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的调解作用。《办法》对双方协商合作,从原则、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来加以体现。

2015-05-05 09:43:44

李亢:

二是关于严格政府履约义务。第26条规定,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当事人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第21条规定政府可以就防止同类竞争、财政补贴、配套基础设施提供等作出承诺。第34条又规定政府方应当按照协议严格履行有关义务,为特许经营者提供便利和支持,并特别强调,行政区划的调整、政府的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的变更都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原来我们还琢磨,这个要求挺犀利的,立法条文一般不这么写。但考虑到立法就得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和有关部门商量,在《办法》中特别加上这么一条,行政区划调整、负责人变更都不能作为特许经营协议补充修改、调整或者废除的理由和依据。

2015-05-05 09:49:33

李亢:

三是明确政府违约责任。政府不仅仅是公权力的履行者,不能光是你政府说了算,如果违约,没有按照事前双方和议协商的约定来履行承诺的话,也得拿你是问,《办法》26条明确要求政府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也应当根据协议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2015-05-05 09:53:02

李亢:

总之,《办法》试图通过上述一系列的规定和制度安排,来增强政府履约的意识,约束政府公权利,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以期撬动社会投资,激发社会创新和创造的活力,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谢谢。

2015-05-05 09: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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