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谈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并非PPP的基本法

发布时间: 2015-05-05 14:35:14  |  来源: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佚名  |  责任编辑: 王虔
关键词: 办法 PPP模式 特许经营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 期限匹配 伙伴关系

中国网财经5月5日讯 国家发改委今日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改委法规司司长李亢在回应PPP与《办法》的关联时表示,“有些业界专家认为《办法》是推进PPP模式的重要制度设计,认为它是PPP的基本法,我对此不做评论。”

李亢称,PPP也叫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内涵既包括特许经营,也有股权合作,还有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比如英国把合资合作、国有企业的一些股份转让出售,特别是有一些专家还把所谓民营化也作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一个具体范畴,不一而足。我们研究了很多国际组织和国家的案例,包括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欧洲、日本、韩国等等,发现PPP主要是在基础设施和所谓公共建设的领域,具体是通过特许经营来实施和完成的。”

李亢称,《办法》出台后,有些业界专家这是推进PPP模式的重要制度设计,认为它是PPP的基本法,“我对此不做评论。”他强调,《办法》之所以采用特许经营的概念,有三方面考虑:第一,调整范围相对清晰。因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内涵和外延比较容易把握。《办法》第2条根据促进民间投资重点领域规定了适用范围,第3条借鉴国内外相关规定明确了特许经营的定义,第5条又梳理总结实践做法规定了特许经营的基本方式。这与政府购买服务和股权合作在性质上和内涵上做了界分,是不一样的。

第二,便于各方面理解接受。因为特许经营这个概念在中国已经使用了几十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各个省市发布了大量有关特许经营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使用特许经营这个概念,所以继续沿用这个术语有利于保持政策和制度的延续性,也便于贯彻执行。

第三,符合国际惯例。PPP是对公私合作的一个统称和概括,民营化、私有化都属于公与私的协作伙伴关系,因此在起草《办法》的过程中我们结合中国的实践,参考国外和国际组织立法的惯例,提出了这个名称。

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亦表示,发改委在推广PPP模式方面主要做了四项工作:一是在《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这个文件中,用单独的部分对建立健全PPP模式推进机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个文件也首次以国务院文件的名义对推行PPP模式进行系统性阐释。

二是为加强PPP模式的规范指导,推进PPP项目顺利实施,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从适用领域、操作流程、操作规范等方面,对开展PPP项目建设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三是为有效解决各地反映关于PPP项目缺乏期限匹配、成本适用的金融支持这方面的问题,发改委联合国家开发银行印发了《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由国家开发银行对PPP项目提供利率优惠,最长可达30年贷款期限等方面的差异化信贷政策。

四是为做好PPP项目推介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及时汇总各地推介项目,建立国家发改委PPP项目库,并在委门户网站开辟专栏,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协助各地加大宣传力度,从更广的范围引导社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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