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发展道路的历史选择》白皮书

发布时间: 2015-04-15 13:36:33  |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 国新办  |  责任编辑: 王振红
关键词: 西藏政教合一制度 历史合法性 西藏独立 宣慰司 宣政院 1950年 1980年 废奴运动

二、新西藏走上了一条正确发展道路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西藏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1951年,西藏实现和平解放,为彻底将帝国主义势力驱逐出西藏创造了条件。1959年,西藏实行民主改革,一举结束了延续几百年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社会主义制度建立。1978年后,中国开始改革开放,西藏现代化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进入21世纪以来,西藏的发展驶入快车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取得新进展。经过60多年的建设发展,西藏各族人民逐步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的发展路子,一个传统与现代交相辉映的新西藏呈现在世人面前。

——新西藏的发展道路,是中华民族大团结之路

近代以来,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西藏面临着是统一于中华民族大家庭还是从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分裂出去的两种命运。英国殖民者先后于1888年和1904年两次武装侵略西藏,强迫当时的中国清朝(1644-1911年)政府签订不平等条约,取得在西藏的大量特权。清朝灭亡后,英国殖民者积极培植西藏分裂势力,制造“西藏独立”问题。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西藏上层分裂分子和帝国主义势力加紧策划“西藏独立”,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中央人民政府根据西藏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决定采取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坚定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十世班禅等藏族各界爱国人士也纷纷发出解放西藏的呼吁,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西藏,维护国家统一。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签订《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以下简称《十七条协议》),西藏宣告和平解放。十四世达赖于10月24日致电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表示:“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拥护,并在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协助人民解放军进藏部队巩固国防,驱逐帝国主义势力出西藏,保护祖国领土主权的统一。”

和平解放使西藏摆脱了帝国主义侵略势力的羁绊,宣告了帝国主义制造“西藏独立”图谋的破产,实现了中华民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大团结。和平解放还解决了达赖和班禅相互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促成了西藏内部的大团结。西藏和平解放后,中国政府逐步废除了外国在西藏长期享有的特权。1954年,中国和印度签订了《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取消了印度继承的英国侵略西藏遗留下来的特权。1956年,中国和尼泊尔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解决了西藏地方与尼泊尔历史上的遗留问题。

在此后的半个多世纪里,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西藏各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风雨同舟,建立起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藏族与其他民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在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斗争中,西藏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中央政府周围,经受住了各种困难和风险的考验,维护了中华民族的团结和国家统一。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西藏各族人民与全国各族人民共享国家发展成果和荣耀。

为帮助西藏摆脱贫穷落后状态,加快发展步伐,中央政府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和体制优势,举全国之力支援西藏建设,以优惠的政策和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不断为西藏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60多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西藏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1952-2013年,中央政府对西藏的各项财政补助达5446亿元,占西藏地方公共财政支出的95%。1980年以来,中央先后五次召开西藏工作座谈会,从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对西藏的发展建设作出整体规划。从1994年中央第三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开始,中央实施对口支援西藏的政策,安排60个中央国家机关、18个省市和17家中央企业对口支援西藏。20年来,先后有七批5965名优秀干部进藏工作,实施援藏项目7615个,投入援藏资金260亿元,主要用于改善民生和基础设施建设,为西藏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2010年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后,中央政府按照省市财政收入的千分之一核定了17个援藏省市的援助资金量,并建立了稳定增长机制。

——新西藏的发展道路,是人民当家作主之路

把农奴主掌权的旧西藏改造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新西藏,是西藏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愿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框架内,西藏已走上现代民主之路,人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在西藏,藏族和门巴族、珞巴族、纳西族、回族、汉族等民族,共同享有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各族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途径。目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西藏自治区有21名代表,其中12名为藏族公民,门巴族、珞巴族虽然人口极少,也分别各有1名代表。人民政协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中国人民实行协商民主的重要机构。目前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西藏自治区有委员29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委员有26名。在西藏自治区34244名四级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31901名,占93%以上,门巴族、珞巴族、纳西族、回族、壮族等均有自己的代表。西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44名组成人员中有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25名,14名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有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8名。基层民主建设不断加强。在西藏,目前9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选举产生村民自治组织。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实现全覆盖,90%以上的村设立公开栏,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192个城镇社区全部建立了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委会等社区组织,社区居民自治有充分的组织保证。

中国从国情出发,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西藏是中国的五个自治区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西藏自治区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包括立法权、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使用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人事管理权、财政管理权和自主发展文化教育权等。自1965年以来,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29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对多项全国性法律制定了适合西藏特点的实施办法。在婚姻制度方面,西藏自治区分别于1981年和2004年制定变通条例,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男女法定婚龄分别降低两岁,并规定对执行变通条例之前已经形成的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婚姻关系,凡不主动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者,准予维持。在生育制度方面,根据《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对汉族干部、职工及家属实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而对藏族和纳西族、回族、壮族等民族干部、职工及户口在单位的家属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可以有间隔地生育两个孩子,对农牧区的农牧民不限制生育数量,对门巴族、珞巴族以及夏尔巴人、僜人不提倡生育指标。西藏自治区在执行全国性法定假日的基础上,还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西藏传统节日列入法定节假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录取公务员时,要对少数民族考生予以适当照顾。目前,在西藏自治区干部队伍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占70.95%,其中县乡两级领导班子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70.13%。西藏自治区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人民政府主席由藏族公民担任。在全国高考录取和国家公务员考试中,藏族等少数民族都享受加分政策。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返回顶部